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湘人社规〔2022〕3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2-10-12生效日期:2022-10-12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67号令)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二)调整标准

  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16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补足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

  (三)资金来源

  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关闭破产时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和已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负责解决。

  已移交市州、县市区政府管理的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但未预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增加的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此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经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

  (二)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的规定调整增加伤残津贴;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中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人员中目前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其伤残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

  (四)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渠道有新规定时,调整增加的经费支付渠道从新规定。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提高,关系到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2日

同地区相关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公开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邢台市百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24年度、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单位产品产生强度控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宿迁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