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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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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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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规〔2023〕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4-28生效日期:2023-04-28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的《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8日

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主要以柴油发动机、汽油发动机和新能源(包括纯电动、混合动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移动式发电机等机械类型。
  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可上道路行驶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平台的运行维护。
  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材料的受理、信息核对、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核发及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标志申领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登记)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向申报时机械使用地区属地管理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并申领识别标志,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第五条(首次申报)
  新购置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外省市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管理要求,机械所有者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
  已在外省市完成申报登记并申领识别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仅在本市使用的,可免于申报登记。

  第六条(申报途径)
  机械所有者可通过“上海一网通办——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栏目在线办理申报登记或至属地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报材料)
  机械所有者申报登记时应提交申报登记表、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等,具体包括: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表(附件1)。
  (二)申报机械照片,包括机械全身照(机身不同角度照片三张:正面、后面、45度左前或右前)、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标签。上传的照片可清晰辨认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型式核准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等信息。
  (三)机械所有者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信息。机械所有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信息。

  第八条(排放阶段判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的判定,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一)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按照标签上环保信息公开编号判定。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按第6位对应的排放阶段编号判定。
  (二)有发动机铭牌的,按照铭牌上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判定。型式核准号为16位,按第6位对应的排放阶段编号判定;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均为24位,按第6位对应的排放阶段编号判定。
  (三)场内车辆按照车辆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确定排放阶段。
  (四)无环保公开信息的:
  (1)柴油机械生产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的,判定为国1及以前排放阶段;生产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及以后的,判定为国2排放阶段。
  (2)场内车辆按照生产日期相应的新车排放标准判定排放阶段。
  (3)非手持式汽油机械生产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判定为国1及以前排放阶段;生产日期在2014年1月1号以后,判定为国2排放阶段。
  (4)手持式汽油机械生产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判定为国1及以前排放阶段;生产日期在2016年1月1号以后,判定为国2排放阶段。
  (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环保登记与号码确定)
  机械所有者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材料后,属地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并按照编码规则(附件2)确定环保登记号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对机械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识别标志制作)
  属地管理部门应每月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样式(附件3)制作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
  申报登记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属地管理部门财政预算,不得向机械所有者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领取和使用)
  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制作完成后,属地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机械所有人至指定窗口领取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
  机械所有者领取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机械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并将附有识别标志的机械完整照片上传申报登记系统,信息采集卡应随机械携带备查。

  第十二条(机械转让)
  本市申报登记的机械发生市内转让后,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机械转让协议等材料申请信息变更,经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机械改装)
  机械发动机改装适用于国3及以下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械发动机改装应在确保机械安全性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原厂发动机改装方式,改装用发动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
  改装完成后,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改装前后照片、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机械排放合格报告、改装承诺书等材料。由属地管理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后,重新确定排放阶段和环保登记号码,换发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

  第十四条(变更和补办)
  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外观显著变化等登记信息变化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途径申请变更,上传相关变更信息资料、改装前后照片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识别标志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途径申请补办,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转出和注销)
  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出本市的,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办理转出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停用的,机械所有者应通过申报途径提交注销申请,经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收回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机械所有者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新申报登记的国四标准非道机械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装排放控制系统远程监控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联网。
  发现机械所有者在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由属地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机械所有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法使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通过信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28年5月31日止。原《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3号)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表

           2.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码编制规则

           3. 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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