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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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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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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2023〕344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11-10生效日期:2023-11-10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新环固体发〔2022〕8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处置,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继续开展自治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除“三、试点工作程序”修改为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延续工作外,其他与《试点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11月底前和2025年11月底前将行政区内当年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厅,并抄送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督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应在使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四、收集单位应重点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做到应收尽收。收集单位应结合实际,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时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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