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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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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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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1-08生效日期:2024-01-08

各生态环境分局,核技术利用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度评估工作

  年度评估是全面反映核技术利用单位一年来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落实情况的镜子,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请各分局高度重视,将此通知送达辖区内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督促其如期开展年度评估工作。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要自觉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工作,找出辐射防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落实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二、登录国家平台申报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将《2023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下载链接http://dgepb.dg.gov.cn/attachment/0/11/11182/472276.doc)、2023年度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检测报告、辐射工作人员2023年度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4份材料形成电子版后上传。

  三、时间要求

  按照《办法》规定,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提交。根据《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最高将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罚款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8日

  (联系人:朱祚缤,联系电话:0769-233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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