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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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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委办〔2024〕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1-25生效日期:2024-01-25

各市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5日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压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一)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报告,报属地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地下矿山企业每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一家企业有多个地下矿山的,每位主要负责人在每个矿山每月带班不少于3次。企业总部应加强下属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总部主要负责人对地下矿山现场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露天矿山现场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矿山企业对一般管理人员、工人岗位安全责任制日常履职情况考核的奖惩额度,宜不低于各岗位年收入的15%,考核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奖惩次月兑现。企业总部应根据设计或者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生产考核指标,不得设置超产奖励;对下属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的奖惩宜不低于其年收入的30%,其中日常履职情况考核的奖惩宜不低于其年收入的20%。

  (三)加强安全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安全整治的重点内容。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带班下井、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对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四)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相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相关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府领导职责分工,落实政府领导包保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单班下井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由设区市政府领导负责包保,其他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由县级政府领导负责保包;包保责任人要定期到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听取企业工作情况汇报,督促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区域性隐蔽致灾风险严重的地方,县级政府领导要牵头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县级政府落实已发现盗采点的相关乡镇、村居的盯守责任。

  二、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质量

  (六)提高企业自查自纠质量。矿山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和“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采掘施工、爆破作业、运输提升、检维修、高陡边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重点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提高矿山安全监管专业能力。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矿山较多的市、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其中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八)提高安全执法检查质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要统筹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九)强化打击措施。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重点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采矿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隐蔽工作面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凡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或者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对盗采地点要采取封堵道路、炸毁洞口、落实盯守人员等有效措施,避免盗采重复发生。

  (十)提升技术手段。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要通过矿井人员定位、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监测,多因素分析、综合比对,深挖细究地下矿山隐蔽工作面作业、停产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利用视频监控、销售数据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废弃矿山、选矿厂、破碎场的重点监管,及时发现非法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一)畅通举报奖励。省安委办设立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受理全省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奖励。各市、县(市、区)安委办及相关部门也应在政府部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事故举报电话,受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并按照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十二)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矿山受影响区域采空区、废弃矿井、地下水、区域地质构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隐蔽致灾因素,分析存在的灾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防范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隐蔽致灾因素不清楚的矿山,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十三)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措施。矿山揭露的实际地质条件劣于地质报告并属于地质复杂程度等级不符的,应该落实停产、停建措施,补充地质勘探,重新编制地质报告,调整《安全设施设计》后才可以继续开展生产建设。采掘影响区域存在采空区积水、废弃井巷及岩溶积水的地下矿山,必须先完成积水抽排,才可开展采掘作业。地下矿山采空区未按照设计未完成治理,且采空区坍塌冲击波可能危及生产活动区域安全的,必须落实停产整改措施。

  (十四)严格重大灾害治理违法违规查处。对地下矿山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露天矿山要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露天矿山边坡安全风险管控严防坍塌事故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24号)要求,严格落实边坡坍塌重大风险各项管控措施,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要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严厉整治“三堂一舍”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五、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十五)提升矿山企业负责人素质。负责矿山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采矿、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爆破、矿山通风、安全工程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同类型矿山3年以上工作经验。地下矿山企业只有一个生产系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五职矿长”要求,履行“五职矿长”职责;一家企业有多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的,每个独立生产系按照要求配备“五职矿长”。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按照要求接受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十六)提升矿工安全素质。矿山企业必须分专业、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下井人员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十七)规范机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大纲,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师资配备,加强实操培训,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督促培训机构加强管理,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将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逃生能力作为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要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强化应知应会考核。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十八)严格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新建矿山和扩大采矿范围的改扩建矿山项目,在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前,应通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合踏勘和审查,符合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方可进行资源招拍挂、办理采矿许可证或扩大采矿范围。新设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生产生活设施的距离,应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边坡坍塌、飞石、粉尘、噪音、振动等危害因素,充分保障周边居民、学校、厂矿、道路等生活设施和重要生产设施的安全。

  (十九)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不得委托或者下放至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新建、改扩建地下矿山原则上要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不得以生产成本为由拒绝采用;空场法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应采取可靠的处理措施,体积较大或者悬顶面积较大的采空区应采用胶结充填处理,消除采空区坍塌、积水等重大安全风险。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定的建设期内完成,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一年还需要再延期的,应该按照规定报有权限的审查部门重新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核定是否同意延长建设期。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复工复产管理。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矿山证后监督检查,对取证以后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提请暂扣、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因为节假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停工停产后需复工复产的,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组织验收,合格以后方可复工复产,对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二十一)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矿山企业和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的,由设区市安委办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发生较大矿山事故的,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二十二)加强事故警示教育。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把事故警示教育融入日常监管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凡发生有亡人的矿山事故或者矿山重大安全险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及时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加大对典型事故案例、重大险情案例、重大事故隐患、典型处罚案例的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强化防范措施,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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