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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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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建质安联〔2024〕37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2-12生效日期:2024-02-12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区消防救援支队、上海化学工业区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水上、轨道交通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解决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的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市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日管管理工作实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编制了《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履行相关义务,切实提高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单位依法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严禁以“改造”为由,违反本可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随意降低建筑安全性,并不得通过“打阴影”“留白”“不标注场所使用功能”等方式逃避消防设计要求。

 二、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文件应说明中应当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的标准依据和参数,特别是对于确实无法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含抽查)情况和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的标准依据及设计参数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三、各单位要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要求的宣贯,总结有亮点、有特色、有成效的典型案例和工作做法,及时汇总《指南》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今后《指南》修订时的参考,推动上海城市更新,保障和改善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四、本《指南》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指南》执行前已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可继续按照审查时标准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建设单位主动重新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的,可按照本《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202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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