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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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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3-27生效日期:2024-03-27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华南大区)、 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建材分公司、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区域总部)、惠州市交投矿业有限公司,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要求,全面强化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全链条闭环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参考使用,及时、全面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有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27日

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文件规定,全面加强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持续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各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执法、跟踪督办等全过程、全链条责任,特制定广东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引。

  一、完善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验收、评估、销号、建档的闭环管 理制度,并在矿山入井井口或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举报奖励公告牌。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

  二、定期排查。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月排查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从业人员要分别每半年、每季度、每月、每周、每班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的上一级公司要每季度对下属非煤矿山至少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全覆盖” 检查。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每年逐矿听取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每半年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排查。

  三、按时报告。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定期向负责其日常安全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相关情况。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台账,定期汇总、上报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停产整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到位,并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责令非煤矿山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和实施联合惩戒。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组织调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依法组织调查,并形成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重大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 5日内向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调查报告和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六、处罚问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未按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隐瞒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反复出现同类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七、督办公告。非煤矿山企业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企业内网等方式,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3日内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应急管理部 门对检查发现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要在3日内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限期消除。

  八、跟踪监管。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 原则,在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要采取“四不两直”检 查、明查暗访、视频调度、驻矿盯守等方式实施全过程监管,推进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销号,始终保持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即复工复产的,要进行约谈,并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复工验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复工验收工作。复工复产要落实“三个方案”(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风险辨识方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五个到 位”(确保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到位)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其中,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需停工停产30日以上的履行“四级验收”程序,即企业及上级公司初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县级政府确认、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并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不足30 日(含30日)的履行 “两级验收”程序,即企业及上级公司初验、负责日常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并下发复工复产通知。

  十、淘汰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且依法应当关闭的,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1 年内4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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