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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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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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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20〕12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0-10-23生效日期:2020-12-0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提供公益性服务。平台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全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交易平台运营经费保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作监管工作。
  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

  第七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双方按照平台运营单位的管理要求和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第八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双方对通过平台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交易规则,由平台运营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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