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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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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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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水污染

颁布日期:2024-12-04生效日期:2024-12-0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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