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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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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肇府办函〔2024〕79号

颁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24-12-19生效日期:2024-12-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有关规定,经对市属及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相关单位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等47家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属及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其他县(市、区)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处置能力,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肇府办函〔2022〕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肇庆市市属及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试验区(肇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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