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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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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质安函〔2025〕6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3-06生效日期:2025-03-0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减少一般事故隐患,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现场预防机制建设

  一是发挥班组预防机制作用。每日开工前,班(组)长要根据工作内容,对当前施工作业中的隐患风险点进行预判,将当天工作任务、安全风险点、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及时传达到每名作业人员。各班(组)要充分发挥安全协管员作用,加强施工过程管理,重点加强高空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高风险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发挥项目安全预防机制作用。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加强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安全防护等内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重大隐患要做出预判,建立治理清单,切实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每个项目特点,针对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卸料平台、起重机械、临边防护等各项隐患,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特别是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落实好公示牌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是发挥监理单位安全预防机制作用。监理单位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同时,要强化安全监理责任,加强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沟通,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严格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严格落实安全员视频巡查制度、监理人员巡查制度等各项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能够被及时发现并有效整改。

  一是抓好一般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监理通知单中所明确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整改到位。

  二是要抓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要对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中涉及的情形对施工现场的隐患进行判定,一旦确定为重大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实现动态清零,坚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严格8类隐患的治理,结合我省实际,以下行为或情形参照重大隐患进行处理。

  1.塔式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等关键部位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2.吊装作业前未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志;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监护,或人员违规在吊物、起重臂下方停留或通过。

  3.动火作业时未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未配备消防器材,无专人监护。

  4.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未及时清理或分类存放,存放区域未与明火作业区保持安全距离。

  5.拆除工程施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同一拆除作业面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6.同一项目有3名及以上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7.吊装作业时,使用非原厂设备或私自改装、焊接的起重升降设备。

  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宿舍。

  对于上述所列的8种情形,一经发现,一律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有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是加强研究,精准施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指导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闭环管理,动态清零。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实行挂牌督办,要明确整改措施、资金、人员、时限等,逐一销号,确保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三是加强培训,提升能力。要严格落实各层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围绕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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