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扬尘单位监测监控系统和完善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体系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扬尘单位监测监控系统和完善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体系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25〕4号

颁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3-11生效日期:2025-04-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重点单位噪声扬尘治理和精细化管理,根据《太原市2024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中心城区重点扬尘单位建设(更新)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完善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监测监控体系

  (一)扬尘重点单位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1.建设范围

  扬尘重点单位为全市中心城区施工工地,建设范围为:

  (1)城六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范围内,占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且施工周期(剩余施工周期)超过90天的施工工地安装1台(套)设备,每增加5000平方米加装1台(套)设备。

  (2)全市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周围1公里范围内,施工周期(剩余施工周期)超过45天的涉及土方施工的工地,安装1台(套)设备;该范围内施工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每增加3000平米加装1台(套)设备。

  (3)全市中心城区线性工地长度大于3千米,且施工周期(剩余施工周期)超过90天的市政道路、绿化、河道改造等线性施工工地安装1台(套)设备,每增加3千米加装1台(套)设备。

  2.建设要求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或租赁)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并确保联网正常运行,建设(或租赁)安装费用和运行维护费用可以作为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或运营成本。

  (2)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技术指标和现场设备建设(或租赁)安装,应满足《太原市噪声扬尘监测设备技术升级和现场安装要求》和《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要求》,设备安装和数据采集传输不能满足要求的,限期整改。

  (3)承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产品供应的单位,应具备后期运行和维护技术能力,并承诺为用户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运行维护服务,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传输有效,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技术抽检。

  (4)已经安装光散射法监测仪的工地,需按扬尘监测设备技术升级规范和现场安装要求对扬尘监测设备进行技术升级;已经安装β射线法监测仪的工地,需对扬尘监测设备进行升级、校准,纳入运行维护清单。

  (5)扬尘污染监测监控数据采集仪具备至少两路同步传输功能,分别接入市城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噪声和视频监控数据接入市城乡管理局平台。

  (6)施工工地可以采取租赁设备方式实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和联网运行。

  (7)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和监测设备相联动的自动喷淋设施。

  (8)施工工地须为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不得人为恶意断电,不得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旦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监控监管平台建设

  市城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对现有扬尘污染监管平台进行优化升级,确保能够实时有效接收噪声、扬尘和视频监测监控数据,实现超标数据自动报警、问题交办、问题跟踪、整改反馈、远程核实等功能。设备供应商(运行维护单位)负责配合平台建设单位进行数据联调和测试,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手机APP小程序,实现手机端实时联网监控功能。

  (三)检查验收

  1.市城乡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设备的安装(更新),指导城六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行业主管单位,确保扬尘重点单位全部安装(或更换)符合《太原市噪声扬尘监测设备技术升级规范和现场安装要求》国标法(β射线法)的扬尘监测监控仪器,兼有视频、噪声和气象条件监测监控功能,并接入平台联网运行,实现数据共享和远程监管。

  各级各部门按照扬尘污染监管责任分工,督促各类工地完成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和联网运行。市住建局负责市管房建工地和所属市政、轨道交通工地设备的安装(更新);市城乡管理局负责市管市政工地设备的安装(更新);市园林局负责市管园林工地设备的安装(更新);市交通局负责市管交通工地设备的安装(更新);市水务局负责市管水务工地设备的安装(更新);城六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所监管工地设备的安装(更新)。

  2.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由城六区城乡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组织对已完成安装(更新)的监测设备进行检测,确保达到《太原市噪声扬尘监测设备技术升级和现场安装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管理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检。

  (四)时间要求

  2025年5月底前,现有扬尘重点单位全部完成设备安装,并实现监控数据联网上传。

  对未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联网运行的施工工地,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全市中心城区施工工地开展现场监管,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或调度令管控期间,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扬尘管控措施。

  符合建设(安装)要求的新建施工工地在开工和运行前,需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联网运行。

  (五)运维质控

  按照“谁建设,谁运维”要求,设备供应商按照统一数据接口上传数据,建立日常运行维护机制,每周对设备进行运维,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出现数据异常及时检修维护。设备供应商确保运维质量,配备充足的运维人员分片负责。

  工地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设备供应商到现场进行拆机作业。拆除后的设备施工单位可以移机至太原市其他工地继续使用,但须与新工地重新绑定,并进行设备校准。

  二、建立完善问题处理机制

  建立工地扬尘污染报警规则、污染问题处理处置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管理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完善平台报警功能,落实问题处置闭环机制。

  (一)建立制度

  建立扬尘噪声污染管控联系人制度,保证扬尘噪声污染问题能够及时移交、整改、处置和反馈。

  (二)PM10污染问题处理

  1.报警规则。以工地周边3公里范围内国控、省控、微观站等数据均值作为背景值,并依据背景值的不同,分别设置超标报警规则:

  当PM10背景值在0—50微克每立方米之间时,项目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PM10数据超过200微克每立方米的,判定为超标;

  当PM10背景值在50—100微克每立方米之间时,项目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PM10数据超过背景值4倍的,判定为超标;

  当PM10背景值在100—150微克每立方米之间时,项目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PM10数据超过背景值3.5倍的,判定为超标;

  当PM10背景值在150—300微克每立方米之间时,项目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PM10数据超过背景值2.5倍的,判定为超标。

  当PM10背景值大于300微克每立方米时,不作判定。

  2.处置流程。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调度平台对数据变化及报警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实行扬尘污染问题“移交-整改-反馈-核查-销号”闭环管理,推动建立三级动态报警体系:

  超标1小时为一级超标报警,平台通知施工企业责任人自查自改,并反馈整改过程和整改结果;

  连续超标2小时为二级超标报警,平台通知县(市、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城乡管理、住建、园林、水务、交通等)监督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完成销号;

  连续超标3小时为三级超标报警,平台通知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城乡管理、住建等)进行现场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反馈,扎实推进高质量闭环整改。

  一级超标报警和二级超标报警由市城乡管理局牵头负责问题移交和监督处理,三级超标报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问题移交和监督处理,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督处理。

  (三)噪声污染处理

  将噪声远程监测数据作为监督全市中心城区施工工地使用低噪声设备、监督夜间施工作业和扬尘污染溯源的重要线索,对远程监管发现的施工噪声超标排放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

  (四)监督机制

  1.对设备供应商的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第四方质控团队,不定期抽查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抽查内容包括数据流量、标准膜校准、运维及时性等,同时对人为干扰数据及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对施工工地的监督。定期对扬尘超标严重、同类问题屡犯不改的工地进行统计,并在市城乡管理部门的工地评级工作中予以降级。

  3.对城六区和开发区的监督。每月对城六区、开发区二级及以上扬尘超标率、设备在线率、超标后整改效率、问题销号比例进行统计汇总,并作为考核城六区、开发区扬尘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4.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通过对报警信息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扬尘监管主体责任。

  三、工作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强化统筹协调,市城乡管理局牵头开展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监控工作,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部门严格行业监管,狠抓施工扬尘管控;城六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面管控。市直各有关部门将噪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设备、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扬尘污染源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坚决杜绝非运维人员靠近监测设备或采取对设备喷水等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2017年2月21日印发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噪声扬尘监测设备技术升级规范和现场安装要求

  2.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要求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太原市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太原)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23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