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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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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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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25〕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8-05-18生效日期:2025-05-19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7日

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升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内容

  本省某一家单位产生且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令第36号)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1项至30项)”的某一种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对象

  申请试点的产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被列为环境信用黄标及红标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定向利用单位应具备与拟申请“点对点”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件一所规定的条件。

  (二)试点要求

  1.产废单位拟采用“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用于提取稀有贵金属或其他高价值产品的危险废物除外),其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性质稳定,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且省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危险废物去向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2.定向利用单位在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物应稳定达标排放,二次危险废物产生率不高于10%。利用危险废物作为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利用后产品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相关要求。

  三、审查程序

  (一)试点申请

  1.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填报《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附件),试点单位将申请表及所列资料清单内容提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并现场核实后,出具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相关情况以请示形式报省生态环境厅。

  2.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开展现场核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二)试点变更

  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危险废物类别及数量、有害或有用组分发生变化等)或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形,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2.“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变更材料。

  (三)试点终止

  产废单位或定向利用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不再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的,由定向利用单位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撤销申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撤销试点。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安全事故、因环境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在基本达标及以下等次的,经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管理要求

  (一)落实试点单位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运营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入厂分析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等,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控各项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台账。相关资料应整理存档备查。

  (二)做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试点单位应如实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自觉采取妥善措施保障环境安全。危险废物应采用安全包装并使用电子标签,通过“无废山东”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信息,应按照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运输。自建管道设施输送危险废物的,须安装计量装置,按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强化试点单位环境监管。定向利用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省级危险废物分级分类重点监管单位清单,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督促试点单位落实试点要求及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防范环境风险。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试点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及运行要求规范开展试点活动的,应暂停其试点资格,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作出是否撤销试点资格的决定。

  本工作方案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8日。

  附件: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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