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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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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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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海危防〔2023〕135 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11-03生效日期:2023-11-03

各直属海事局: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届会议以MSC.501(10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规则)第41—22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为做好该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货物一览表及特定货物运输条件的主要修订。

  1.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新增“UN 3550氢氧化钴粉末,含有不少于10%的可吸入颗粒物”条目,并对“UN 1002空气,压缩的”等44个条目的特殊规定、包装导则及积载隔离代码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2.将“UN 1891乙基溴”条目的危险性由第6.1类有毒物质调整为主危险为第3类易燃液体,副危险为第6.1类有毒物质,并对其运输条件做相应调整。删除“UN 1169萃取香料,液体的”条目,该条目货物统一使用UN 1197条目运输,并将UN 1197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修订为“萃取物,液体的,用作调味剂或香料”。

  3.将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中强酸类货物的隔离类代码由“SGG1a”替换为“SGG1”,在隔离要求中不再区分酸类货物是否为强酸。

  (二)货物包装及单证要求的主要修订。

  1.在P003等15个包装导则下增加附注,明确适用相关包装导则运输的货物,经认可的包装净重可超过400kg。

  2.对涉及锂电池类货物的P903、P911和LP906等包装导则进行修订,对P903(2)的适用范围、使用P911运输的多个电池组和多个含电池组设备的运输要求及使用LP906运输时托运人提供证明报告等要求进行明确。

  3.新增第6.10章,对纤维增强塑料罐壳可移动罐柜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要求进行了明确。

  4.在第5.4.1.4.3章增加新段落,明确“熔融的物质”和“稳定的和温度控制物质”在运输单证中的正确运输名称要求。

  二、相关的管理要求

  (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新修正案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以及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手续,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于本次修订变化较大的锂电池等重点货物,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准确把握新要求,切实做好履职工作。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水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宣传,通过座谈、走访、窗口宣介、新媒体等方式,帮助其及时了解修正案生效后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督促其按照公约和法规的规定配备规则文本,并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

  请辽宁海事局配合信息系统开发单位提前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工作。

  各单位在IMDG规则新修正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危防处),联系电话:65292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11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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