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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2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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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5年第30号

颁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

颁布日期:2025-07-22生效日期:2025-07-2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2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进行修订,形成《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2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22日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2号修改单)》(TSG Z8002—2022)

  一、正文修改

  1. 第3.2条第一款修改为“(1)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满 6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第3.6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D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考试组织程序安排检验人员考试。

  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总局推动检验员理论考试全国统考工作,省级发证机关应当为参加检验员理论考试全国统考积极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当参加全国统考。

  3. 第4.2条修改为“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年龄应当不满63周岁。”

  二、附件D修改

  1. D1条第一款修改为“(1)总局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考试机构的工作指导,促进考试机构间的工作交流,组织制定统一实操考试标准。”

  2. D2条第二款修改为“(2)全国统考采用统一时间、统一试题、使用机考化系统统一评判。由省级发证机关受理的检验员资格考试,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当在本省辖区设置符合规定条件与需求的考点。”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第1号修改单)》(TSG Z8001—2019)

  一、正文修改

  1.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满6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如下内容: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其他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且满足表2所列学历和持证年限要求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相应项目和级别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免除理论知识闭卷科目的考试。

  3. 第十八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持证项目和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并且未违反、未涉及本规则第三十四条(六)、(七)、(八)所规定的情况,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一)免考换证,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至6个月期间提出换证申请;

  (二)考试换证,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12个月期间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年龄应当不满65周岁,并且视力满足本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试卷、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阅卷记录、视频监控影像等资料(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存档。其中,考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其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5. 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发证机关、考试机构在考试现场以及后续根据举报、抽查影像资料等线索,发现应试人员存在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附件D进行处理。发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需要撤销已颁发的《检测人员证》的,由发证机关按照程序办理。”

  二、增加附件D《应试人员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D1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记入考生诚信记录:

  (1)携带通信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座位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在考试过程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及考试机构提供的资料(含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10)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11)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D2 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并且通知其工作单位:

  (1)考试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2)携带除考试要求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7)未经监考人员传、接物品或者相互传递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0)通过监控视频录像查看,发现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及考试成绩的;

  (12)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

  D3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并且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及当次后续所有科目的考试,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记入考生诚信记录,通知其工作单位: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应试人员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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