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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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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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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25〕24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7-17生效日期:2025-07-17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63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启动条件调整

  5.4 响应联动

  5.5 响应提升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装备设施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人力资源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地方通报;

  (2)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3)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4)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市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出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防减救灾委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公众及时推送自然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和公众防范措施,积极引导市民反映涉灾需求。

4 灾情信息管理

  市、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市、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4 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市、辖市(区)、常州经开区防减救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防减救灾委或其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4.2.1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灾情稳定前,各级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2.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至高设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1 四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中有两个以上地区发生亡人和失踪事件,总人数在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报告。

  启动四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视情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每日9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市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5.1.2 三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启动三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派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每日9时、16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市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5.1.3 二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并于每日9时、16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5.1.4 一级响应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组织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市政府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并于每日9时、12时、16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5.2 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响应等级,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5.2.1 投入救灾力量

  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救援转移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根据商请参与救灾,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物资装卸和发放、维护公共秩序等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2.2 安置受灾群众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水上作业渔船及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常州海事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必要时,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

  5.2.3 维护灾区秩序

  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常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5.2.4 提供技术支撑

  市资源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自然灾害发生地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5.2.5 组织救灾捐赠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发布救灾捐赠需求信息,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5.2.6 加强新闻宣传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按职责组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2.7 开展损失评估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2.8 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市有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5.3.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3.2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

  5.4 响应联动

  5.4.1 对已启动常州市级防汛抗旱、防御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4.2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办向相关地区通报,所涉及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

  5.5 响应提升

  响应启动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条件时,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提升响应等级。

  5.6 响应终止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 根据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或未达到响应启动条件、但局部灾情严重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视情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7 市住建局加强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资源规划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区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冬春救助资金,并确定市级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冬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每年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必要时,申请省级救灾资金支持。

  7.1.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以及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鼓励支持村(社区)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救灾物资产能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为基层配备应急通信装备,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装备设施保障

  7.4.1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为涉灾部门和基层救灾人员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升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7.4.2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2 组织工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地震、气象、红十字会、消防救援、电力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辖市(区)、常州经开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7.2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程序。

  7.7.3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巨灾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7.4 完善灾害救助区域协作机制。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持续推进普查数据更新。

  7.8.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理论研究,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理论支撑。

  7.8.3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推动主动发布终端向自然村延伸覆盖,探索城区应急广播建设,推进市县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深度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宣传和培训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政府灾害救助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激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制定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地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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