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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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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建质〔2025〕211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5-09-12生效日期:2025-09-12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系列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效能,着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施工、监理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发生事故的,该项目立即停工整改,按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事故为一般事故的,由发生事故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复核情况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情可提级复核;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二)经复核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对省内施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一般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为60日,较大事故期限为90日,重大事故期限为120日;对省外施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函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议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完成行政处罚并函复我厅前,不得在我省范围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倒查发生事故项目的建筑市场行为(包括招投标、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下同),还应对发生事故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其他在建项目开展建筑市场行为全面倒查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其中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实施范围为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发生1起较大事故及以上或者同一家施工、监理企业1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建筑市场行为全面倒查和动态核查应在事故发生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有关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市场行为全面倒查和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对其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作出如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省内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暂停使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1年;省外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函至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管理机关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完成行政处罚并函复我厅前,暂停在我省使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省内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停止使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省外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函至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管理机关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完成行政处罚并函复我厅前,停止在我省使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经事故调查认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的,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在暂扣、暂停使用期限内,不得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明暂扣、暂停使用或吊销起始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开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共享推送至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三)事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理决定后,应当核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未办理变更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理。事故调查期间涉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取消各项建筑类评优评奖资格。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事故项目的施工企业,自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其在我省的所有建设项目取消市县级以上安全文明施工工地、优质结构、绿岛杯等各项建筑类评优评奖和承办省级观摩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全国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等国家级评奖评优推荐资格。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事故项目的监理企业,自事故调查报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奖类诚信加分资格。

  五、我省范围内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线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具体人员包括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项目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总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的施工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公布30日内,须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警示教育片,并及时上传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六、所有在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我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及实名制管理等有关要求,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传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符合人证一致和证书注册企业一致的要求。

  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牢“隐患就是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工作理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现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部位作出局部停工整改、全面停工整改、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相关决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至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应向司法部门移交违法线索。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记录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诚信惩戒。

  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事故多发、频发的市县政府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提醒、约谈、督办等措施,压实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管辖的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多发频发、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管人员,依法依规倒查责任并提请严肃问责;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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