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局属相关单位:
新《环保法》、《大气法》、《环保条例》、《大气条例》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新法实施以来,在环境执法中大胆运用这些措施,推动了执法力度的大幅提升。但是总体上看,四项执法措施的运用仍偏少。中央环保督察明确指出,四项执法措施未有效执行是本市执法监管偏软的一个原因。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现对强化执法措施的运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近年来,本市将环保执法工作放在突出的地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执法制度建设,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增多,环境执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与挑战。2014年,新《环保法》出台,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为重拳治污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四项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直接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更是及时回应社会生态环境关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各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工作、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环境执法职责。
二、高度重视执法措施的运用,做到应用尽用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被誉为新《环保法》、《大气法》的牙齿,本市两部地方性环保法规也对这些硬措施做了细化规定。用好这些执法武器,有助于提高执法震慑力,及时制止企业违法排放,确保执法执行到位,切实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因此,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结合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行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中小河道整治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执法措施的运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用尽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1.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雨水排放口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6.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7.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9.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0.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二)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对相关设施、设备、物品实施查封、扣押:
1.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2.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
(三)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3.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4.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6.违反环境监测规定,拒不改正的;
7.违反环境管理台帐制度,拒不改正的;
8.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拒不改正的;
9.违反挥发性有机物等工业污染防治规定,拒不改正的;
10.违反露头仓库和堆场(港口、码头堆场除外)扬尘防治规定,拒不改正的;
11.扬尘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
12.违反恶臭、油烟、干洗或者机动车维修服务污染防治规定,拒不改正的;
13.生产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或者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完善执法机制建设,提高执法措施运用的效能
(一)加强环境执法稽查和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要求,依据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执法稽查制度,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每年对30%以上的区的环境监察执法情况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区环保局。今年,我们将把各区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的情况纳入稽查范围,对应用未用、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结合现有绩效考核,将四项执法措施的运用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执法联动。对内要推进环保内部协作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监管、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三监联动”,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跟得上。对外要加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执法联动,环保、建设、水务、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区的优势,综合运用各类法律和行政资源,强化环保监管。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执法措施的正确运用
(一)强化执法规范。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规范执法是强化执法的重要保障。各区、各有关单位在执法中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监督检查要做到着装整齐,语言得体,行为规范,亮证执法;调查取证要做到事实清楚、科学严谨,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强制措施要做到迅速准确、行为合法、措施适当,有效制止违法排放行为;做出处罚决定要做到定性和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要严格落实市环保局制定的裁量基准规定;后督察要做到及时跟进,发现拒不改正情形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整治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敢于打出执法组合拳。
(二)健全执法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定期组织执法措施专项培训与案例研讨,确保执法人员会用、敢用。
此外,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认知度,改变以往企事业单位依靠执法检查被动守法的局面,形成自觉守法的新常态。
五、加大执法宣传,形成震慑作用
加大环境执法宣传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执法措施查处情况,并组织曝光运用四项执法措施的典型案件,借助媒体的监督作用,取得查处一起、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同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与企事业单位商业信贷、评奖评优等政策措施挂钩,实施联惩联治。环保部门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情况,调整执法频率。对环境信用不良的单位,应当加大执法监督的频次。
执法措施的运用情况也是今年市、区人大对《环保条例》执法检查的重点。各级环保部门要以《环保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四项执法措施的运用力度,不断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市环保局将通过执法“会诊”等形式加大对区里的指导和服务,同时通过行政复议、案件卷查和日常督察等方式强化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