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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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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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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8〕27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2018-07-30生效日期:2018-07-30

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公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公告2017年83号)(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现贯彻意见如下:

  一、管理目标

  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托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强化企业监管;依托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促进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二、管控措施

  (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和技术规范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实自行监测、台帐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证后监管。

  (二)实行限制和鼓励替代措施

  1.限制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化学品使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公布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六溴环十二烷、汞及汞化合物等生产使用规定及限制时间(具体见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21号、2016年第84号、2017年第38号)。对出口的产品还需满足所在国或国际公约履约要求。

  2.鼓励替代

  鼓励企业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从源头消减或避免污染物产生。相关企业可以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布的《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使用相应的绿色替代品。

  3.逐步纳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

  根据本市产业规划发展布局及政策,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配合经信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名录》中所列化学品生产、使用所涉加工工艺、装备或产品限制类目录,并逐步纳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4.产业准入

  涉及《名录》中化学品,同时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公布的《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中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原则上在替代品适用范围内的不再使用《名录》中化学品。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1.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根据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涉及《名录》中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分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2.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施强制性清洁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名录》中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本市已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企业,还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与渠道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与内容须满足市或区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企业是责任主体,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管理职责分工狠抓落实,明确工作责任人,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管理范围内优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落实管控政策和措施的情况报告我局。

  (二)严格落实

  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本市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各项措施,并充分利用《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政策,实施清洁化改造,从源头削减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市、区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组织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开展优先控制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对策研究。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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