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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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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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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宣政办〔2009〕38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01生效日期:2009-09-01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宣政办〔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低收入家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重度残疾人员凭残联组织发放的残疾证参保交费。

  三、将癫痫、脑瘫症、强直性脊柱炎、视网膜黄斑变性、肾功能不全、克隆氏病纳入规定病种(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规定慢性疾病)范围。规定病种数量由原来的17种增至23种。

  四、提高部分慢性病报销比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至70%;透析费按甲类项目执行。

  五、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3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六、一般病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40%;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60%。

  七、可以为待出生婴儿进行预参保登记。

  八、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08〕51号)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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