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宣政办〔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低收入家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重度残疾人员凭残联组织发放的残疾证参保交费。 三、将癫痫、脑瘫症、强直性脊柱炎、视网膜黄斑变性、肾功能不全、克隆氏病纳入规定病种(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规定慢性疾病)范围。规定病种数量由原来的17种增至23种。 四、提高部分慢性病报销比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维持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至70%;透析费按甲类项目执行。 五、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3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六、一般病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40%;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兜底报销比例调整为60%。 七、可以为待出生婴儿进行预参保登记。 八、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08〕51号)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