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冀减排[2008]1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国家与我省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底,全省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控制在127.1万吨以内。2007年我省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49.25万吨,比2006年下降3.4%,比2005年(149.6万吨)仅下降0.23%。针对严峻的二氧化硫减排形势,省政府提出“十一五”后三年要分别完成5.5%、5%、4.5%的二氧化硫年度减排目标。据统计,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的45%以上,占全省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90%以上。因此,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是完成全省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关键。为确保完成全省二氧化硫减排目标,现对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所有电厂项目必须依法建设,规范运营。纳入《污染减排责任书》和实施限期治理的电厂,必须按期并争取提前完成脱硫治理任务;纳入拟关闭名单的,必须按期落实关闭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建燃煤电厂的监管,新建电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否则,不得投入试生产,已经“试生产”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治。 二、脱硫设施年综合脱硫效率(脱硫设施投运率与脱硫效率之积),依照脱硫工艺类别必须达到如下指标要求:石灰/石膏法、烟塔合一法、海水烟气脱硫设施等湿法脱硫工艺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烟气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等干(半干)法为70%以上;简易脱硫(石灰/石膏半干法、喷雾干燥法等)为70%以上;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为60%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加石灰石脱硫工艺)为70%以上;单机装机容量大于20万千瓦(含)或享受脱硫电价的其它规模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加石灰石脱硫工艺)为70%以上。 三、现役电厂新建脱硫设施或进行脱硫设施改造时,脱硫工艺及效率必须满足国家污染减排核算的相关规定;已经建成的脱硫设施,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若经核查确认其综合脱硫效率不能满足减排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未完成技术改造且又不能满足总量减排要求的,由当地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改造。 四、所有已建成投运的脱硫设施必须规范运行,年投运率必须达到电厂正常发电时间的95%以上。脱硫设施停止运行前,必须向所在市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年投运率不能满足95%要求时,脱硫设施停运时,发电主体设备(燃煤锅炉)必须同步停产。 五、脱硫系统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旁路设施,已设置烟气排放旁路的脱硫电厂,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使用旁路排放烟气前,必须经所在市级环保部门许可,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否则直接定为不正常运行。 六、所有电厂必须在其脱硫系统中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设置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实时监测烟气进、出口二氧化硫浓度等参数;脱硫治理后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点必须设置在旁路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汇合后的下游合适位置;在线监测装置的运营单位必须进行装置的标定工作,并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已经安装运行的烟气自动监测装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所在市级环保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6月底前整改完毕。 七、所有电厂应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要求,建立污染减排档案,主要包括:电厂及脱硫工程审批文件、脱硫工程168小时的移交记录、装置脱硫效果的实测数据报告、脱硫系统重要运行参数原始记录、DCS(分布式控制系统)运行数据、副产品产生量、脱硫剂的使用量、环保部门现场核查记录等。 脱硫装置在线监测数据必须联入电厂中央控制室计算机主系统中进行控制,且在线监测的监测数据连同发电负荷等其它生产控制参数(发电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引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烟气旁路开启度等),一同存入中央控制器计算机历史站中妥善保存;无计算机历史站的,应添加配置;计算机历史站数据存储容量,应达到至少可以保存上述参数一年以上的标准;历史站内数据更新前,必须做好数据永久保存工作(例如刻制光盘等)。 八、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特别是偷排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监管失职的相关责任人。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按照认定的超排量,实行限产限排,同时加征排污费,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按照冀价管字[2007]103号规定对其脱硫电价进行扣减和处罚;对违规投运无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实施“企业限批”,或对所在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六、实施电厂运行状况月报制度。所有燃煤电厂要明确专人,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生产设施与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填写内容见附表)和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曲线资料报送省环保局和所在地市级环保局(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 另外,省环保局将依据国家和省污染减排相关规定,对全省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作为核定本地区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依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省环保局总量办 联系人:韩永辉 联系电话:0311-85939021 13785160693 电子邮箱:ZLBZHZ@sina.com 邮编:050051 附件:电厂生产设施与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