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浙粮〔200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7年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敞开收购我省农民的余粮。对地方储备轮换粮源和政府调控粮源,要与种粮大户签订粮食订单,并严格按订单规定进行收购。要进一步培育、规范粮食经纪人队伍,鼓励各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用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粮食收购。 二、继续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今年我省早籼谷的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三等,下同)70元。当市场收购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三、继续执行“订单粮食”价外补贴政策。对订单内属地方储备轮换的粮食给予每50公斤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由省委托地方收购用于省级储备轮换的“订单粮食”,金华、衢州基地内的价外补贴为每50公斤7元,其它地区的价外补贴为5元。价外补贴要在粮食收购时直接补贴给农民。市场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标准应在收购场所挂牌公告。 四、进一步做好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工作。经当地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在其自愿提出申请和落实担保后,可按最低收购价预付一定比例的预购定金,并在大户售粮时收回。所需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预购定金贴息和价外补贴,按照“谁用粮、谁拿钱”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五、各地要尽早出台粮食订单收购政策,并通过“粮油在线”网站、“农民信箱”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便于农户安排好今年的粮食生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紧与农户签订粮食订单,明确数量、品种、质量及收购价格原则,不得压级压价、损农坑农。各地要在基层广泛开展粮食收购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为农服务措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售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 六、粮食行业协会要继续通过收集、整理和发布粮食产销和价格信息,沟通农户、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为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