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司〔2006〕13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发改委(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指示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职能,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指示精神和省委十次全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提升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所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各地一定要从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扎实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进程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全省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司法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任务,司法所基础设施基本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需要。为此,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编制好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根据目前我省司法所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范围、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是乡镇政府。各地司法局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各地发改局要规范建设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标准,规范实施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两个方面。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标准进行,在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功能设置、建设面积等方面,既要充分考虑司法所的实际工作需要及其长远发展的要求,又要坚决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在司法所业务用房项目的建设方式上,各地可以采取独立新建或合建、购买或调剂以及扩建完善等方式进行。 四、统筹兼顾,加快欠发达地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为扶持欠发达地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对已按建设程序上报建设项目且配套资金落实的司法所建设项目,省里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欠发达地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要求填写《欠发达地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年度建设计划申报表》(见附件),连同项目审批文件、资金承诺文件等,由县(市、区)发改局、司法局按规定程序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2006年的上报时间为今年7月25日前,2007年的上报时间为今年的10月底前。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将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确定的建设项目下拔补助资金。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1.《欠发达地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表》 2.《欠发达地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年度建设计划申报表》填报说明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