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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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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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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鹤政办〔2009〕52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28生效日期:1900-01-01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鹤政办〔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1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允许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外来人员参加其所在统筹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其务工地登记参保,基金筹集及财政补助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将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年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住院和门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四、高校大学生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委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需求。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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