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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划调整原县域自建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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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政办[ 2009 ] 124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24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划调整原县域自建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

新政办[ 2009 ] 124号


为妥善解决我市区划调整原县域自建房屋产权登记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区房产登记正常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 定,制定原县域自建房屋登记意见如下:
  一、本文所规范的自建房屋登记适用于《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的通知》(新〔2003〕3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市辖区和新乡县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4〕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红旗区延津县新乡县原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新政〔2006〕10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小店工业区管理范围的通知》(新政文〔2006〕109号)等区划调整文件所列新划入市区区域内的自建房屋。
  二、凡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合法取得宅基地用地。
  三、为充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产权登记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凡在市政府下达区划调整文件之前,已在原所在县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屋,不再统一换发新的房产证书;待房屋权属发生变更,再次登记时一并换发。
  四、凡在市政府下达区划调整文件之前,已取得所在县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建房屋文件和规划建设批准手续,房屋已建成,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关批件手续先到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核签章,然后凭相关手续到市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由市房产登记部门审核办理。
  五、凡在市政府下达区划调整文件之前,《新乡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私有住房规划管理办法》(新规〔2003〕28号)实施之后,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自建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七口人以上(含七口人)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六、凡在市政府下达区划调整文件之后,所在县核发的土地、规划批件手续,不予认可。七、对于已按规划集中建成的新型农村住宅社区,根据当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规划与建筑设计蓝图,按实际建设规模,集中统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80平方米。若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的,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集中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尚未实施建设的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必须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八、市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上述自建房屋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房屋所占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区分办理相应的国有、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手续。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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