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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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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政[ 2009 ] 17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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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7-22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 2009 ] 17号


为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落实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战略部署,加快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现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探索住房保障新途径,全面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物建设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1.6万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在继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基础上,通过开发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和政府回购、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2-3年内全部解决现有近5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家庭的实物配租,到2011年基本实现“和谐新乡,居有其屋”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总工会、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金融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乡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经济适用房保障方式,实施货币化补贴政策
  改变原来仅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补贴的保障方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又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自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在市区范围内,可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一套。2009年计划发放补贴600户。以后每年补贴户数和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条件。申请家庭应当具备《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政〔2007〕14号)规定的条件。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8年市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万元,以后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数额执行。
  2.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按申请审核表项目填写家庭年收入、住房情况等内容。
  其中,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由街道办事处出具。需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资格审查。购房人将签盖有购房者单位或办事处意见及公章的申请审核表交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对购房户的资格进行登记审查。
  (3)审核发证。申请户数不多于年度计划数时,按照登记顺序拟定名单;申请户数多于年度计划数时,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拟定购房人。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拟定的申请人名单,在其居住地、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7日。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确认申请人的货币补贴资格,向申请人发放《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为购房人建立购房微机档案。
  (4)自主购房。取得《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市区自主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所持《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
  (5)产权处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在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有限产权为完全产权。
  3.补贴领取保障对象凭身份证、《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的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到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如领取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中途需要退房的,必须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全额退还补贴款。开发建设单位凭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的退款证明,方可为购房户办理退房手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4.政策衔接
  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原有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按原有政策进行实物销售,购买对象不再享受货币化补贴。符合条件家庭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请。
  (二)改革廉租住房建设模式,扩大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1.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市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和规划限制条件。配建比例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配备基本生活设施。配建廉租住房用地为划拨用地,在建设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应税费。市房管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廉租房屋所有权归国有产权,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开发单位给予补助,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廉租住房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对配建廉租住房的开发项目,由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对其配建的廉租住房所占用土地、建筑面积、位置、户型、质量、工期等予以确认。对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配建的,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异地配建,异地配建方式和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除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外,采取措施扩大廉租房房源。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收购符合条件的“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在旧城改造中,对不能或不便出让的零星地块,由政府出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不断增加实物配租面积。
  2.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配建指标的落实。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挂牌出让时,要将廉租住房配建面积及基本生活设施等配套要求进行约定,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2)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
  (3)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配建面积等指标审核认定后,将中央、省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开发建设单位,其他地方配套资金随工程进度逐步拨付。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楼或单元;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配套建设要求的约定,在施工图中予以标注;
  (6)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
  (7)配建的廉租住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签收配建的廉租住房,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
  3.探索“租售并举”的分配方式
  积极探索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按照“租售并举,自愿购买”的原则,鼓励廉租房保障对象以建安成本价或略低于建安成本价购买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房款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可在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优惠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可在全部缴纳房屋建安成本后取得标明有限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5年内不得出租和上市交易,居住满5年,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取得全部产权直接上市交易,对该房屋政府可优先回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租赁户欲出售原已购买产权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国家和省关于廉租房“租售并举”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途径,解决好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但又买不起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规范资金管理,加大筹措力度
  1.在新乡市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房改售房资金、规范集资建房资金、由市房管局监管的公用维修基金、保障住房专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公用维修基金的利益诱导作用,“集中大钱,办大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发挥其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
  2.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国有直管公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等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的新乡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和融资平台,负责保障性住房的集中建设和补贴资金的筹措。可以国有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启动货币补贴工作。贷款由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市财政专项拨款等逐步偿还。
  3.市国土资源局要确定一定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安排近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公开挂牌出让。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项目应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数额,分别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由市财政按规定及时拨付,用于偿还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贷款的本息。4.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要做好中央、省廉租住房建设补贴资金的争取工作,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财政局要做好市本级年度保障性住房资金财政预算,落实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部分纯收益,以及其他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归集,确保足额及时拨付。
  五、强化监督
  为确保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市房管、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保障住房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检查,严格节点控制,对改变资金用途、压缩建筑面积、降低质量标准、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出(开)具虚假证明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个人和有关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进行处罚。
  市房管、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实物,违规转租、转借保障性住房,或用于经营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没收非法所得;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组织,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各自的保障办法。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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