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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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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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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州政办发 [2009] 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04生效日期:1900-01-01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9〕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8〕17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8号)、《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州政发〔2009〕6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200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作如下调整: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仍按7%执行,其他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下调到6.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1%下降为0.9%。调整后,单位缴费费率从4月1日起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大病互助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医疗待遇支付以自然年度结算。

(三)参保人员住院时,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大病最高支付限额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平均自付率下降到25%以下(自付费用含目录内外,但不含超标床位费和起付线费用)。

(四)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和确因不可预料因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互助支付范围;但不含因工伤、生育、自残、自杀、他伤、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的等待期一律调整为30天(含断保后续保、新参保、复保等情况)。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直接向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直接向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并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符合政策规定的统筹项目内计划生育分娩费用全额支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到4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75%—90%之间,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65%—75%之间,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50%—60%之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自行确定。

(三)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由90天下调到30天,取消在校学生(儿童、婴儿)参保后享受医疗待遇的等待期。

(四)实行首诊制的县市,对于初诊或者复诊检查出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参保对象,首诊医疗机构应无条件允许这类病人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终结算时就此类情况从所提取的调控管理费中进行调剂。

(五)不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居民子女的其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60元/年下调到120元/年。

(六)在校学生(含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由学校负责组织参保,学生参保后可自主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三、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州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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