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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庆期间对本市机动车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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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二○○九年 第10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0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国庆期间对本市机动车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二○○九年 第10号


为保证新中国成立60周年北京国庆庆典期间本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09年9月15日0时起至10月8日24时止,对本市机动车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点击查看地图)。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每天6时至23时,禁止在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行驶(点击查看地图)。
确需上路行驶的本市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须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并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外省、区、市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但持有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还须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件的,可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三、外省、区、市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禁止在北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点击查看地图)。
四、外省、区、市载货汽车禁止在北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点击查看地图)。但以下车辆除外:
(一)“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蛋、奶等)、邮政专用货车;
(二)经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以及为国庆庆祝活动运送物资的车辆。
上述车辆,须持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交通强制保险凭证办理进京货运通行证件后,方可进入六环路以内道路行驶,但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点击查看地图)。
“绿色通道”车辆可在各进京检查站直接办理通行证件;其他车辆须经联合公共服务窗口审批后办理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遇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的,均须经联合公共服务窗口审批后,办理通行证件,并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外省、区、市载客汽车需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行驶的(点击查看地图),须持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交通强制保险凭证办理进京客车通行证件。
六、临时进京客车通行证件和进京货运通行证件的有效期调整为3天,外省、区、市省际旅游大型客车临时进京证的最长有效期维持7天不变。
七、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和救护车辆,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特此通告。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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