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9〕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事业,加快了全面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的步伐。但是,一些地方在积极推进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同时,对已成工程运行管理不够重视,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一些工程建成后因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晰、主体不到位、机制不完善,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为切实加强管理,促进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监管服务 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纳入建设“健康重庆”、“宜居重庆”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能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要按照“产权归属明晰、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相统一、工程持续利用”的要求,理顺管理关系,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范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卫生部门负责安全饮水知识宣传,城乡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监测、水质达标验收和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定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材料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加强对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服务,共同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二、加强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各区县(自治县)要尽快完善城乡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切实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水质达标验收制度,把水质检测合格作为新建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确保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2006),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达到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公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供水水质定期监测制度,优化检测指标,提高监测频率,所需费用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承担。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按照《重庆市城乡供水工程标准图集》建造,配置必需的水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有效运行,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落实专门人员,建立日常检验制度,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常规检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渝东北、渝东南山区和渝西红层丘陵地区实施的引泉、机井等饮水安全工程,要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净化、消毒工艺流程,确保水质达标。净水厂、蓄水池等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封闭管理,防止饮水水质污染、投毒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保证供水安全。 三、合理确定水价,规范水费计收和管理行为 合理计收水费是确保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持续利用的前提,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一律通过计收水费解决。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全面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城镇供水工程及规模较大、用水户较多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遵循“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原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核定水价。向农村延伸管网的城镇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城乡统筹定价。农村小型分散式供水工程由用水户协会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由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或受益群众采取“民主议事”的方式,按照确保工程自我维持、良性运行的要求,合理制定水费标准和运行管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落实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适当给予运行管理经费补贴,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四、完善服务体系,强化城乡供水社会化服务 全市各地要把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服务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安排适当的公共财力,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要根据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类型、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健全管护制度,落实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支持各地整合城镇和农村供水工程,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公司,专门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和供水服务。积极扶持发展城乡供水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供水工程维护、设备安装维修、技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队伍,特别注意解决分散式、小型供水工程维护服务问题。大力发展用水户协会,实行用水户自主管理。大力推行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指导管理服务单位完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