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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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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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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09〕44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09生效日期:1900-01-01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44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HJ*7/6〗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要求和进度,层层抓好落实。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根据《实施意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14日前上报呼伦贝尔市义务教育学校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绩效工资办公室。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四、加强政策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要制定工作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呼伦贝尔市义务教育学校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绩效工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工资科。

联系电话:8217724,传真:8217721,联系人:曹建华。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综合科。

联系电话(传真):8252615,联系人:武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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