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亮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亮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09〕63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1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亮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葫芦岛市城市亮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日    



葫芦岛市城市亮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亮化水平,美化城市夜间景观,提升城市品位,打造 “魅力葫芦岛、浪漫海滨城”,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城区开展城市亮化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上下联动”的原则,以增加亮化设施设置密度和提升亮化设施设置档次为重点,以“扮靓城市、美化环境”为目标,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全面做好城市亮化工作。通过城市亮化,努力营造璀璨夺目、绚丽多彩的城市夜景,不断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彰显现代城市魅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亮化范围

亮化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具体有:龙湾大街、海辰路、海星路、海滨路、龙程街、龙绣街、龙警路、文化路、连山大街、中央大街、新华大街、兴工大街、锦葫路、渤海路、群英路、红星路、站前南路、文兴路、兴化路、化机路、化工路、政府广场、市委广场、火车站广场、体育休闲广场、儿童公园、龙湾公园、龙背山公园、五里河桥、新华立交桥、海滨立交桥、泰康桥、龙港桥、玉皇桥、连山河、五里河、兴城兴海南路、兴海北路、河东路、宁远中心广场、站前广场等,并以此为重点,向城区其它路段延伸,逐步实现全面亮化。

三、主要原则

1、利用路灯、灯箱广告、街路两侧建筑立面楼型灯、地面射灯、高杆灯等多种亮化方式,立体化、全方位对城区进行美化亮化。

2、亮化要体现“魅力葫芦岛、浪漫海滨城”的主题,新区色调以蓝白为主,体现浪漫庄重;老区以黄红色调为主,体现繁华活力;兴城要体现古城和旅游城市的双重风格。

3、中、省、市、区直单位办公楼的亮化风格要沉稳、简约、庄重,建筑物要安装楼型灯和地面射灯;住宅楼的亮化要柔和,可安装渐变的楼型灯。

商服企业通过安装灯箱、增加企业标识亮化等多种手法,营造璀璨动感、商机蓬勃的城市夜景,充分展示宽松和谐、充满活力的发展氛围。

公园、广场、景观河、绿化带等城区大型公共场所通过组合设置轮廓灯、泛光灯、彩色照明灯、景观灯、草坪灯等各种光源,采取动态照明等多种手法,形成风格各异、层次分明、动静结合、错落有致、充满活力的夜间景观亮点。

主次干道两侧三层以上(含三层)、七层以下楼房安装简易楼型灯,七层以上(含七层)建筑物的整体亮化要高标准,安装楼型灯及泛光灯,方案要经市亮化办审核。

4、新、改、扩建项目夜景亮化设施与建筑工程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把亮化列入新建(构)筑物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手续的审查内容。

5、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灯具和LED等新型现代光源。

四、责任主体

1、龙湾大街、海辰路、海星路、海滨路、龙程街(龙背山广场—巨无霸岗段)、龙警路、连山大街、中央大街、新华大街、兴工大街、市委广场、市政府广场、体育休闲广场、儿童公园、龙湾公园、龙背山公园、五里河桥、新华立交桥、海滨立交桥、玉皇桥、五里河两侧的亮化由市建委负责,并负责全市亮化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评比。配合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市电业局。

2、火车站广场、连山河两侧、渤海路、群英路、红星路、站前南路、文兴路、兴化路、化机路、化工路的亮化由连山区负责。

3、锦葫路、龙绣街(滨海立交桥岗—锦葫路段)、龙程路(巨无霸岗—锦葫路段)、文化路、泰康桥、龙港桥的亮化由龙港区负责。

4、兴城兴海南路、兴海北路、河东路、宁远中心广场、站前广场的亮化由兴城市负责。

五、亮化设施开启时间

城市亮化设施启、闭灯时间根据昼夜长短不同分两个阶段:5月1日-8月31日(19:30—22:30)、9月1日-次年4月30日(18:30—21:30)。重大活动期间启、闭灯时间另行通知。

六、投资方式

1、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根据管辖范围由市、区财政投资建设;

2、沿主干道两侧楼体亮化,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单位投资建设;没有产权单位或开发单位解体的楼体由亮化责任主体投资;

3、沿街两侧门店亮化由各沿街门店经营户投资建设;

4、部分路段场所的亮化资金可由责任主体采取发布户外广告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投资建设;

5、亮化设施日常开启、维护保养等费用由各投资主体负责。

七、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9月8日—2009年9月30日。市建委要完成龙湾大街、海辰路、中央大街、新华大街、五里河桥的亮化;连山区要完成连山河两侧、火车站广场周围的亮化工作;龙港区要完成锦葫路、龙程路(巨无霸岗—锦葫路段)、文化路的亮化;兴城市完成宁远中心广场、站前广场的亮化任务。实现亮化工作初显成效,向建国六十周年献礼。

第二阶段: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市建委完成海星路、海滨路、连山大街、兴工大街、市委广场、市政府广场、体育休闲广场、儿童公园、龙湾公园、龙背山公园的亮化任务;连山区要完成渤海路、群英路、红星路、站前南路、文兴路、兴化路的亮化任务;龙港区要完成泰康桥、龙港桥的亮化任务;兴城要完成兴海南路、兴海北路、河东路的亮化任务。实现亮化工作初见规模,以崭新的面貌欢度新春佳节。

第三阶段: 2010年1月1日—2010年4月30日。市建委、连山区、龙港区、兴城市以第一、二阶段亮化的道路、广场等为重点,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将亮化工作向其他次干道延伸,扩大亮化成果,打造全新的海滨城市新形象,推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四阶段:2010年5月1日以后。各亮化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和亮化任务要求,认真做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按时开启和安全用电工作。市委已将亮化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亮化工作长期开展。由市建委牵头,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城市亮化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城市亮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亮化工作,避免残缺破损、影响市容观瞻等现象的发生。市政府组织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建委、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兴城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对城区亮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初验,检查情况及初验结果以督查通报形式报呈市委、市政府,并下发各亮化责任单位。对亮化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通报批评。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快速启动。做好城市亮化工作,有利于展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就,优化城区人居和投资环境,丰富广大市民精神文化生活,对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品位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亮化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按照责任分工,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开展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2、精心组织,科学施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城市亮化工作。要从“美化环境、共建家园”的大局出发,加大资金投入,拓宽工作思路,坚持高标准、高档次,按照亮化与节能相兼顾的原则,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精心设计,注重体现出亮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艺术品位,达到简洁、明快、经济、环保的效果。各亮化责任单位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编制亮化实施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效果图、投资额、完成时限、责任人等,报市亮化办公室。

3、突出特色,营造亮点。本着“节能环保、亮美和谐、凸现特色”的思路,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综合设计,增设亮化设施;对新建建筑实行建筑主体和亮化设施同步施工,确保一次到位。要注重突出艺术性和观赏性,体现建筑风貌特色,力求大气、新颖、高雅,努力体现地方特色、提高品位档次,着力营造城市景观新亮点。

4、加强管理,做好维护。各亮化设施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城市亮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明确专人定时开启、定期检修,对损坏的设施要及时修复,确保投入使用的亮化设施发光正常,显示完整,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市亮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市长刘宁绥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葫芦岛市城市亮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实施,确保我市城市亮化工作健康稳步开展。






同地区相关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内陆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常用现场强制标准规范合规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青藏高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5—2035年)》的通知
苏州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