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机关节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直机关节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抚州市市直机关节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实现全市市直机关人均用电量、用水量、燃油消耗量等逐年降低5%以上,确保“十一五”期末总体能耗较“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按照中央、省、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现就市直机关节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精神,实现能源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把市直机关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级各机关,做到“部门有目标,人人有指标”,从而调动市直机关节能降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市市级机关形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确保我市机关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范围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其他依靠市公共财政运行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三、考核内容 (一)节约用水、用电 1.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安装用水、用电等能耗计量装置,以便准确计量和考核本部门、本单位用水、用电等能耗情况。 2.提倡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优先采用具有节能降耗功能的能耗设备。 3.每个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到人走关灯,下班关电,杜绝出现“长流水、长明灯”和忘关空调(电器)、电热开水器以及饮水机未断电等现象。 4.推广空调使用标准:温度低于8摄氏度或高于32摄氏度方能使用空调(以天气预报为准)。空调温度设置制冷应不低于26摄氏度,制暖应不高于20摄氏度。 (二)促进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新建工程项目要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 3.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资源节约型绿色建筑。 4.努力优化现有建筑的运行管理,抓好结构改造,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加强中央空调、供暖(冷)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5.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防止过度装修。 (三)节约用油 1.推动公务用车节能,杜绝超标准用车。 2.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3.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等节能车辆。 (四)精简会议 1.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2.精简会议议程,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3.反对铺张浪费,节约会议开支。 4.提倡使用网络、电视电话等先进技术召开会议,直接将会议开到基层,严格控制会议开支。 (五)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健全我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禁止采购资源利用率低、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六)提倡节约办公消耗品 1.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优势。非涉密文件尽量通过网络传送,减少纸质公文印制数量;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纸张消耗。 2.提倡双面用纸。注意复印用纸的再利用,能传阅的文件、电报尽量传阅,减少复印数量。 3.准确计算发文数量,严格按发文数量印制文件。 4.加强办公电话使用管理,打电话尽量长话短说,杜绝拨打信息台等现象。 四、考核实施 (一)由领导小组与市直各机关签订责任状,按中央、省、市的要求下达节能降耗工作目标。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考核,采取量化考核方式。 1.按季度上报本部门、本单位的能耗情况,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数据及抽查结果定期按照能耗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排名,并进行通报。 2.每年年末,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能耗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结合日常检查和抽查记录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考核排序。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域用水、用电及空调、办公能耗品及用车等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并将考核抽查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其下属依靠市公共财政运行的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共服务机构等部门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与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材料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考核其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重要依据。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下属部门和单位进行抽查。 六、考核评价奖惩 市直机关各部门、单位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行政效能建设考评内容,同时纳入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市“文明单位”评比的条件之一。通过考核评价,每年评选一批“节能示范单位”和“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节能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和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