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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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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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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政办发 〔2010〕2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06生效日期:1900-01-01

吉政办发 〔2010〕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9〕3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政府和各试点县 (市、区)政府分别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和各试点县 (市、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试点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资金监管等工作,指导新农保经办机构做好新农保业务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省和市 (州)、县 (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省和市(州)、县 (市、区)政府领导下及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在乡 (镇)政府领导下和所属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新农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向村屯的延伸。

  四、为加强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市 (州)、县 (市、区)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兼任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不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职数)。市 (州)、县 (市、区)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的任免要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五、各级新农保经办服务机构要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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