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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孚油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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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政文〔2009〕335 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0-23生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孚油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9〕335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东孚油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9〕11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厦门东孚油库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海沧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8981公顷(其中基本农田6.0561公顷,含耕地4.42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东孚油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 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四、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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