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制订了《雅安市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雅安市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进程,切实抓好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坚持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信贷政策支持、财税政策调节等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主动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依法关停、依法淘汰、依法监督的原则,妥善处理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努力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导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结合全市实际,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2010年三季度前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以煤炭、水泥、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16家。 1.水泥行业2家,淘汰机立窑3条; 2.铁合金行业4家,淘汰冶炼炉2台,矿热炉8台; 3.化工行业1家,淘汰黄磷电炉1台; 4.其他行业2家,淘汰高频设备22台以及锻压、热处理生产线; 5. 关停煤矿7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淘汰落后产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市政府决定组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导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制度,严格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三)严格督促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市级责任部门将于三季度深入县(区),对重点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态度消极、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限时整改,完成目标任务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四)严格行业准入。不断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22项能耗限额标准,对浪费资源和超能耗限额的企业实行严格控制,取消电价优惠政策。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切实用好省上项目补助资金。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和企业,市上将努力争取省上补助资金给予积极扶持,认真落实项目资金,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质监、环保、电力、金融等部门将予以联合制裁。 (六)加强舆论监督。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曝光一批工作不力、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七)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市上每年将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国家产业标准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优势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破产关停企业职工的技能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并积极支持优势企业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各县(区)也应安排必要的资金对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