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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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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0]1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12生效日期:1900-01-01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9]2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巴中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好各项政府采购规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巴中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

A030202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01
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0708
制服*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

各类专用汽车

A1101106
摩托车*


C
服务类


C01
印刷项目
5万元以上、特种印刷除外

C03
通用软件*
包括制成品软件

C05
保险
20万元以上的人身意外保险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10
物业管理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及医用耗材*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监测设备*


B
工程类


B09
房屋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10万元以上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5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3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5万元以上

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开发设计软件

注: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或批量2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采购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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