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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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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0〕170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20生效日期:1900-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等相关工作。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全市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经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公共卫生监督和医疗卫生监督等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学科、重点人才工程,规划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援疆援藏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牵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负责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十七)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后勤、治安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卫生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起草地方性行政措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系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稳定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决算;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等政策建议;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规划建设、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三)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四)疾病预防控制处

实施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与妇幼卫生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的机构建设以及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对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负责牵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护理管理、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八)中医药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中医药事业经费预决算,管理全市中医药专项资金;指导全市中医药基本建设,负责直属中医药单位规划建设、财务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工作;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研规划,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国际合作处)

拟订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科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 医学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战略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干部保健处

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拟订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十二)政治处

负责系统内党员、干部和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指导系统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拟订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考察;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系统内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副处长(副主任)2名。另核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并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各部门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并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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