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舟政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部队征集新兵的主体从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六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决定,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对《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进行补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大学生参军入伍和进藏义务兵优待政策。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应征入伍或经直招入伍为士官的,由征集地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奖励金标准按征集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二、本市户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或毕业大学生应征入伍,在部队履行兵役义务2年相当于大学生村官工作实践2年,退役后可享受我市大学生村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惠政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笔试成绩分别给予5分、3分、2分的加分。 三、各地向社会招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根据岗位需要,要拿出部分计划录用名额,用于招考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应届大学生退役士兵。 四、考虑到进藏义务兵工作的艰苦性和特殊性,其优待金按户籍所在地当年优待金的3倍发放,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按户籍所在地当年安置补助金的2倍发放。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