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示范区管委会: 《湘潭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湘潭市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清理、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完善、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秩序井然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谈文胜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正良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煤炭行办、湘潭电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湘潭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铁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工作的协调和日常事务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要组织力量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并填平夯实。要加强动态巡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追究。 (二)全面查处越界堪查和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以煤、锰资源开发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对越界堪查、超深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处理。对拒不改正的,由批准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对开采矿区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各类限制开采区域内的开采企业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小矿,应及时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要求,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并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要依据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矿山企业布局。要重点解决重要矿种布局不合理问题,对同一矿床内的小矿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要通过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减少小矿数量,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对浪费资源、开采及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点矿种:煤、锰、磷;重点矿区:湘潭县谭家山煤矿区、湘潭锰矿区、湘潭县排头乡磷矿区。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 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会议,安排部署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摸清底数,逐级动员,抓好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 1.摸底调查(2010年6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对各自辖区内矿山执证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对所有矿区和矿山,特别是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频发的重点矿区和矿山予以全面排查。 2.依法查处(2010年7月-2010年10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排查情况,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矿山;整合布局不合理矿山;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停产整顿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环境、超深越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 3.复工验收(2010年10月-2010年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复工验收方案,对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达到复工标准,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对经过整改仍不能通过复工验收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领导小组要按照验收标准对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示范区管委会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机构;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加大检查力度,按进度、按要求完成好各阶段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顿规范和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发现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并积极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示范区管委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应当予以关闭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行为,并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要严格火工产品供应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使用火工产品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或立案查办;电力部门要对违法开采矿山停止电力供应,查处违规用电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矿产品非法销售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依法制止和查处。 (二)实行绩效考核。市人民政府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通过检查验收,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及示范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保障工作经费。市人民政府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相应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管理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动态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对违法违规开采的矿山,要及时予以查处,对屡教不改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矿山,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并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健全监督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形成市、县(市)区、乡镇、矿区层级严密的监督网络;要加大执法力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成立由政府(管委会)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专业执法队伍,派员长期驻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由各县(市)区与该地区矿山企业监管工作成员单位签订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