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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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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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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2-23生效日期:1900-01-0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及《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加强供热计量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供热计量工作要求

(一)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期限

1、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分户计量、温度控制”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调控装置,供热管网应当根据需要安装热平衡装置,计量系统实现远传控制。

2、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由各产权单位于2010年11月1日前加装供热计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根据需要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实施,以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投资主体,围护结构及热力入口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

3、 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竣工投入使用的既有居住建筑(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时间为准),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于2010年10月1日前负责在设计预留位置补装供热计量装置和调控装置,计量系统实现远传控制。

4、 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既有居住建筑,由供热企业有计划有组织的逐年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分栋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室外管网安装平衡装置,热源点安装计量及变频装置。

(二) 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的选购

1、 供热计量及调控装置选购必须以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单位及产权单位在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市住房保障局热计量设施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热计量及调控装置。供热单位全程参加项目的招标、施工监管及工程验收工作。

2、 热量表、室内温控阀等装置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才能安装投入使用。

3、 热计量方式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选择。

(三) 其他事项要求

1、 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要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2、 建设单位在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方面,应听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供热企业等的建议,共同签署《银川市新建建筑集中供热计量工程审核、验收单》,确保热计量装置安装到位、质量合格。

3、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装置招投标涉及的所有文件、《银川市新建建筑集中供热计量工程审核、验收单》、计量供热协议等供热计量工程内容作为房屋验收的要件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热计量验收报告。

4、 市住房保障局在组织配套设施交付使用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

5、 实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原因,计量设施可试运行一个采暖期,暂按建筑面积收费,第二个采暖期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6、 供热企业对热源热效率、热力网工况、用户耗能等相关数据,要加强统计分析,开展供热能耗诊断,加大节能降耗的资金、技术投入,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要在对供热节能指标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供热能耗的年度基线,为推进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依据。

7、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采暖年度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运行数据、耗能指标的统计进行评估。同时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节能改造到位、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奖励,对能耗较高的单位给予处罚。

二、 违规处理

1、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建设、施工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 各建设、设计、施工、供热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在各个环节认真审查,在设施设备选型、购置、维护、管理、计量收费等方面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 未按要求完善供热计量设施的,供热单位不得给予供热。否则,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供热单位予以处理。

4、 未按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工作的各相关单位,不得参加区、市优秀、先进荣誉奖项的评选。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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