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 呼政字〔2009〕49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专家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充分认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我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矿山较多的各有关旗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呼伦贝尔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力度,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改善矿山环境,有效遏制矿山环境的恶化,实现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