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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银川市2009年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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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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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银政发〔2009〕56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4生效日期:1900-01-01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银川市2009年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

银政发〔2009〕56号


各重点排污企业: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银川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和《2009年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实际及《银川市“十一五”减排计划》,下达2009年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请按控制目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值,通过对我市32家(占全市85%以上排污负荷)重点排污企业2008年度的排放总量分析后,结合2009年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减排情况,对各重点排污企业下达2009年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允许排放量,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按核定量执行(后附排放计划表)。

二、2009年各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于4月30日前换发,同时下达当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三、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对列入2009年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正常投运,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银川市环保局提交次年主要污染物排放计划,同时提出减排措施。

四、普通污染源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各县(市)区政府下达。

五、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各重点排污企业的新建项目首先要申请总量指标,做到“增产不增污”,总量指标经核定并批准后,方可进行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对不能按总量目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予以限产减排,并不予审批新建项目。

六、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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