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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监管及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安全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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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09〕48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08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监管及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安全生产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48号


各产煤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2号)的要求,为落实我市“煤矿建设和管理年”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快我市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和加强项目监管,认真做好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结合我市煤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责任,加强县乡的工作力度
(一)各产煤县(区)、乡(镇)立即成立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建设进度和做好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乡领导小组),由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同级煤管、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劳动保障、监察、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督促辖区内整合技改煤矿加快建设进度,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监管负直接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二)各县乡领导小组每月必须对辖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和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三)乡领导小组组长每月至少一次深入井下,检查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和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四)各整合技改煤矿要与乡领导小组签订建设进度目标责任书,并报县领导小组备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09年5月29日前对责任书签订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五)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的煤矿必须经省批准,经县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实行挂牌管理。

二、加强对新建(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和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的监管
(一)严格要求新建(在建)和开工建设的整合技改煤矿按已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专篇》等相关设计进行矿井建设和配置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按编制施工进度表完成建设项目。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的煤矿要求编制采掘接替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报各县(区)领导小组审查,经县(区)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同时按省安监局、省煤管局《关于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煤矿每月将施工进度填表上报县(区)政府及市安监局和市煤管局。
(二)在工期内无法完成建设的煤矿,因自然因素影响或因修改设计造成需要延长建井工期的,必须由煤矿说明延期理由,并经县(区)政府出具意见后,方能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三)开工建设且同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煤矿,一个季度内未完成新系统建设进度的,停止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生产;半年内未完成进度的,取消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资格。
(四)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生产的原煤,要全部用于供应电煤。
(五)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并向县、乡领导小组上报隐患排查排除治理情况。煤矿整合技改建设和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必须在同一法人主体下组织生产。
(六)各县(区)政府每月7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整合技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煤矿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和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在市政府、市安监局和市煤管局的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动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实的非法违法生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要予以奖励。市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对整合技改煤矿和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检查和抽查。

三、严格煤矿生产图件的相关工作
(一)严格矿图上报制度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小煤矿必须按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并定期向原审批办矿的煤炭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1、各煤矿必须按要求对生产图件进行实测填绘,建立和完善矿图上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所有上报图件必须经工程师审定、矿长签字后方予备案。各煤矿必须每月将矿图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每月28日前将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报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煤矿技术档案,认真组织审查煤矿上报的图件,并分别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以前将各煤矿的生产图件及审查意见上报至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二)实施对矿图的动态监管
为了保证我市煤矿生产图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矿图真正能如实反映矿井的采掘活动,并能指导生产。
  1、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各煤矿上报的图件要组织有资质的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实。
  2、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委托有测绘资质和地勘资质的队伍,对煤矿每2个月进行一次井下监测,并要求资质队伍书面(含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报送监测情况。如发现图件不真实、不齐全、不规范、不一致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或停建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煤矿的生产图件的动态监管,依据各煤矿上报图件及已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提升小煤矿的基础管理水平。
  3、对于持过期证照或证照不全(除政策有规定的除外)的煤矿,一律不允许组织井下作业。

四、加强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
各县(区)整合、技改、新建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严格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委托有资质的部门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五、落实煤矿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制度
(一)煤矿的《开采方案设计》变动、开采布局发生变化、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变更等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到煤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二)煤矿的融资合伙、股权变更、矿权转让等必须到国土、工商、煤炭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矿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或登记,需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规范煤矿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矿井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科学合理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管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加强联合执法
  各县(区)要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建设进度和做好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工作,每月对本辖区内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和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超层越界的,存在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与整合技改工程有关联的,转让和劳务承包的,一律取消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对其从重处罚,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凡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发生一次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按事故调查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所在乡(镇)所有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全部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及复产验收由县区组织实施;凡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一年内发生二起较大安全事故的县区,该县(区)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全部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及复产验收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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