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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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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政发〔2008〕19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2-04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设的意见

淮政发〔2008〕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设,加快担保业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促进我市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扩大担保贷款规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创新担保方式、加强银保合作、加大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全市“一体、两翼”担保体系,即以政府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主体,民营投资和互助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两翼,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注册资金:
1.国有担保公司:市直和各县(区)必须建立一个由政府全资或控股的国有担保公司。
(1)市直: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至年底注册资金增至1亿元,2009年注册资金增至1.5亿元,力争“十二五”末达5亿元;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公司至年底注册资金增至3亿元,2009年注册资金增至6亿元,力争“十二五”末达10亿元;
(2)各县(区)要设立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今年底注册资金增至3000万元,2009年注册资金增至5000万元,力争“十二五”末超亿元。担保公司80%以上担保贷款业务要面向中小企业。
2.民营担保公司:积极引导民营担保公司做大做强,今年底发展培育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民营担保公司6户,2009年发展培育注册资金6000万元以上民营担保公司10户,“十二五”末注册资金超亿元民营担保公司达15户。全市备案管理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总额2008年达8.8亿元,2009年达17.5亿元,“十二五”末力争达38亿元。
(二)担保规模:
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担保贷款规模力争达到本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以上,年新增担保贷款总额随注册资金同步递增,力争“十二五”末新增担保贷款200亿元。
三、主要工作
(一)规范担保业务操作
1.严格操作程序。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切实做好保前审查评价、保中跟踪监控、保后跟踪管理工作,严格反担保手续,每笔担保业务受理后,无特殊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审核手续。
2.合理担保收费。担保公司按提供担保责任的金额向担保委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担保机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收费在此基础上减半。担保公司不得向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和国家、省、市规定收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3.规范资金管理。担保公司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公司设立后将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存入银行作担保资金。各商业银行根据各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存放期限,向担保公司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严格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化解机制,提升各担保公司识险、避险、化险的能力。担保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以下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赔付损失。
(1)按当年担保费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及在所得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按有关规定形成的其它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持和补助资金。
(二)推行银保合作
1.规范合作协议。各商业银行对已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公司,凭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与担保公司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相互推介担保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的副本报市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备案。
2.贷款放大比例。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担保贷款放大比例。注册资金达到门槛要求,按规定提取保证金的担保公司,信用级别在A+级以上,担保贷款比例可放大8-10倍;信用级别在A到A-级的,担保贷款比例放大5-8倍。
3.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协作银行对担保公司所担保贷款的项目,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贷款手续应尽量减化,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或少上浮。
(三)加强担保行业的建设
1.强化备案管理制度。担保公司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和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市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担保公司申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条件符合后办理相关手续予以备案。市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将定期根据已备案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为中小企业服务等情况进行逐年滚动管理。
2.严格准入门槛。凡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当年新增担保贷款额达公司注册资金的三倍以上,80%以上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按规定收取担保费用,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担保公司,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确定后,方可纳入享受国家、省、市担保专项资金扶持行列。
3.完善制度建设。担保公司要根据内部管理和机构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即《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操作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担保业务行为。
4.加强信用建设。将全市中小企业纳税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收集整理,建立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打造全市良好的信用环境。担保公司要重视自身信用建设,通过切实有效的手段,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履行与银行合作协议,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市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委托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各相关商业银行根据担保公司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不同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对信用级别在3B-以下的担保公司要求限期整改,到期未能达标,吊销备案资格,以其不断提升担保全行业的信用水平。
5.加强队伍建设。担保公司要通过公开招聘、交流、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公司人员的综合素质,吸纳通金融、懂财务的专业人员,努力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化经营管理队伍。
6.加强行业考核。市担保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每年两次对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服务量、担保贷款额、收费等经营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评审,确定被扶持对象。对全市服务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将优先给予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担保公司一律不予推荐申报和扶持。
四、政策扶持
(一)政府资金扶持。市、县(区)两级财政必须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担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本级政府出资的非营利性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保费补贴、担保代偿损失补贴;全市担保公司做大担保规模增加贷款额的奖励;担保体系建设相关经费等方面。县(区)财政担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县(区)本级政府出资的非营利性质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金、保费补贴、担保代偿损失补贴,民营担保公司做大担保规模的奖励等方面。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由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另行制定。
(二)实施规费减免。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凡纳入备案管理的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等相关费用;担保和反担保涉及到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船舶等资产及其他权利的抵(质)押登记费按市纪委核定的标准执行;涉及评估等中介费用,按有关收费标准最低限收费。
(三)实行税收优惠。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按有关规定实行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经贸、财政、人行、银监、工商、国税、地税、审计、公安、交通、房管、国土、质监、劳动保障、海关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作为担保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落实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建立、监管;参与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制定和管理,人行和银监局要支持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双方关系;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公安、工商、交通、国土、房管、质监、海关等部门负责在处理担保公司担保和反担保事项中收费标准的落实,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二)年底前组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强化服务和行业自律,制定执行标准和业务规程,规范担保公司的服务行为,提高担保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每年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作为市、县(区)及相关部门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对在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担保业务开展业绩好的担保公司以及与担保公司配合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作组织不力、运行不畅的县(区),以及此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意见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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