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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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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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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攀办发〔2010〕67号

颁布部门: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27生效日期:1900-01-01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行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行意见》已经2010年8月6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予以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攀枝花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行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现就我市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应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公开透明、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及上市管理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为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通过让利优惠的方式,将政府或企业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建房成本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保障家庭,被保障家庭拥有廉租住房有限产权、限定上市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模式。

  (一)共有产权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攀枝花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攀枝花市住房保障面积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

  4.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共有产权次序

  符合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家庭按以下次序认购:

  1.已通过租赁方式入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2.民政部门确认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3.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三)共有产权房源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源包括政府和企业通过新建方式筹措的廉租住房。

  (四)出售价格及产权比例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为鼓励符合条件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行优惠价格出售。

  1.对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同等地段政府主导经济适用房销售均价60%的价格出售。全额购买的,可获得廉租住房的全部产权;购买50%的,可获得廉租住房50%的产权。

  2.对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同等地段政府主导经济适用房销售均价80%的价格出售。全额购买的,可获得廉租住房的全部产权;购买50%的,可获得廉租住房50%的产权。

  3.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购房人权利
  1.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家庭拥有相应份额房屋产权的继承权。

  2.已购买廉租住房50%产权的家庭,可在5年内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另外50%的产权,购买价格为初次购买廉租住房的价格。

  3.拥有廉租住房50%产权的家庭,需按同期租金标准,支付未购买的另外50%产权的廉租住房租金。

  (六)产权登记
  购房家庭按所购住房产权比例交纳房款后,取得相应份额的房屋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及所占比例等字样。在《土地使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

  (七)上市交易
  1.已售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上市交易参照经济适用房上市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须经原审查机构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按原实付购房价回购,用于补充住房保障房源。

  2.仅购买廉租住房50%产权的,不得上市交易。

  3.购买廉租住房全部产权后居住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经济状况已改善证明或已另有住房证明,政府优先回购。政府放弃回购的,购房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交纳相关税费,增值收益部分的上缴比例参照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执行。

  4.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申请购买程序

  (一)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或资料。

  (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审查、公示职责。符合条件的,纳入拟购范围。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购买次序轮候购买。符合同一购房条件,因房源不够,可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

  (四)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资格。

  四、售房资金管理和物业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收入全额缴入各区设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用账户,提取5%维修资金和5%管理费后,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区两级财政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每半年由各区财政向市财政缴纳一次。

  (二)政府鼓励企业投资廉租住房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收入,扣除5%维修资金和5%管理费后,全额归企业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新建的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后,其收入仍按投资比例分配,企业按照投资比例应得的资金,由区财政直接划拨给企业。

  (三)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收入中提取的维修资金,由各区政府建立维修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所提取的维修资金不足时,按《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续筹。

  (四)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后的物业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收入提取的管理费,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经费和补充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共有产权出售工作;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出售共有产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的监管工作。

  (二)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所购住房,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对挪用廉租住房出售资金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米易县、盐边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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