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继续实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黑政函〔2010〕69号)精神要求,为做好大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行业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有效调控出租汽车总量,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公司化规模经营,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负担合理、服务优质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大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交通、财政、物价、监察、法制、公安、质监、环保、地税、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的组织、联系和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配合。 三、出让方式 (一)出让数量。 本年度内一次出让2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每个经营权与一辆出租汽车配套使用。 (二)出让期限。 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1.6L的为6年,1.8L的为8年,到期后经营权收回。 (三)出让方式。 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仅限于大庆市区,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公开招投标方式。 1.招标人为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2.本次出让的2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分为十个标的组,分别为300辆、280辆、260辆、230辆、210辆、190辆、170辆、140辆、120辆、100辆。 3.招标要约以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招标文件另行制定)。 4.招标对象为本市市区内现有的出租汽车企业。 5.招标中如果出现流标或投标人数量不足时,招标文件标准不变,可将招标对象扩大至具备相应资质且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的国有企业,具体资格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6.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7.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打分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10名中标候选人(按照投标人得分高低排序)。 8.招标人依法确定10名中标人,并按中标人得分由高向低依次出让第一至十标的组。 (四)经营权使用。 本次通过招标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条件使用。 1.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10000元/辆•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期限为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一次性全额收取。在此期间和2013年4月15日以后如国家或省政府出台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面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或省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2.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 3.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 4.出租汽车企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车辆投入营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5.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须按照公车公营经营模式的要求,全额出资购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和设施。出租汽车企业中标后,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前,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公示,证明其中标车辆购置款为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资金,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在公示期内对经举报并查实车辆购置款系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取消其经营权,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在招标要约中明确)。 6.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须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驾驶员缴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经营者与驾驶员约定采取运营任务承包方式的,应当同时签订统一格式文本的运营任务承包合同,承包费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运营承包收费指导标准确定。 7.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卖断或分期卖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否则,一经举报查实除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8.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若出现因违反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等问题,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资格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9.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倒卖和私自转让。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因其他原因无能力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重新配置。 10.对违反本方案相关要求和《大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在下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时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车型选定 按照节能、环保、安全、美观、舒适、适用的原则,通过网上投票和发放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市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得票多少,1.6L和1.8L分别确定三种专用出租车版、双燃料车型。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确定的车型中自愿选购。被选中车型的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车辆配置标准和标志设施要求,向中标的出租汽车企业提供车辆(车辆配置标准和标志设施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经营权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妥善处理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确保出让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持社会稳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行业稳定情况高度关注,坚持认真排查,加强提前预防,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做到提前介入,掌握动态,及时疏导,有效处置,保障社会稳定。 (三)做好宣传工作。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中,要通过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各利益主体形成共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工作程序。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依法、依规、依程序,坚持出让程序公开、出让条件公开、出让结果公开,提高出让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制约。要严肃工作纪律,由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出让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出让工作不出现问题;对在出让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立即停止其工作,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出让活动的投标人,一经查实,依法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