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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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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0〕42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0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农村沼气建设是发展农村节能减排和低碳循环农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持生态平衡,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以及促进农民增收节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备受群众欢迎的重大民生工程。通过近年大规模建设,截至 2010年9月,我市农村已累计建设户用沼气池16.97万口,我市“十一五”末建成11万口沼气池的目标已提前实现。随着新时期农村能源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村沼气面临多元推进、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新形势,为推动我市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0〕7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时期农村沼气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站在新农村、新能源、新产业的高度,深化沼气发展理念,转变沼气发展方式,围绕“三个结合”,即把农村沼气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相结合,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现代畜牧业发展相结合,与农村节能减排和低碳循环农业发展相结合;推动“三个转变”,即由重点发展户用沼气向多元综合发展转变,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实现“三个目标”,即到2015年,全市适宜农户基本普及沼气,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配套建设沼气工程,服务网点基本覆盖沼气用户。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市适宜建池农户基本普及农村沼气;争取中央投资建设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项目20处;新农村示范片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示范工程50处;沼气服务网点300个,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综合服务网络,覆盖适宜建池农户70%以上。

二、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沼气使用情况大回访活动,进一步组织乡镇、村、社及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适宜建池农户、养殖小区情况、不同规模畜禽养殖场情况以及城市发展规划等基本数据,科学制定“十二五”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并以“四大行动”为抓手,全面开展沼气化创建工作。一是户用沼气普及行动。以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为重点,新的沼气项目要尽量集中安排在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内;有一定建池规模的镇、村要开展查漏补缺,最终形成新农村建设示范片首先实现适宜农户基本普及沼气,逐渐带动面上普及的局面。二是集中供气示范行动。以新农村成片推进区和规模畜禽养殖区域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地方要抓好秸秆气化示范工程、生物质能源化试点等,多模式开发利用农村清洁能源。三是开展沼气、沼渣及沼液的综合利用推进行动。以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和现代畜牧业重点培育基地为重点,积极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猪—沼—果(蔬、茶、菜)”等能源生态模式,提升土壤有机质,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四是农村生活污水沼气净化行动。以农民集中居住区为重点,兴建生活污水沼气净化示范工程,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同时,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改厕,实现沼气池与猪圈、厕所“三结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提升农村文明程度。

(二)拓宽投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原则,鼓励受益农户和社会资金投入沼气建设,努力拓宽投资渠道。市、县(乡镇)要继续加大农村沼气建设的投入,足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中央项目每户补助1500元。省级项目,贫困农户建池补助每户1500元,其他农户建池补助每户1000元。对每户建池补助不足1500元的部分,江阳、龙马潭、纳溪三个区,由市财政配套每户300元,区财政配套每户200元;泸县、合江、叙永、古蔺四个扩权县,由县财政配套每户达到1500元,实现省级项目与中央项目,补助标准保持一致。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各区县政府应按中央要求,认真落实足额配套5%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规定,切实调动业主参与工程建设积极性。

(三)强化扶持措施,落实优惠政策。简化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减免地勘、安评等相关费用,切实执行国家沼气发电上网和新能源开展的优惠政策,各区县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打捆出售农村沼气碳减排措施,帮助建设农户获得减排收入。

(四)强化科技创新,严格执行标准。积极扶持沼气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试点推广,提高沼气设施的科技含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沼气建设技术标准,加大砖混沼气池的淘汰力度,大力推广玻璃钢拱盖、利浦发酵罐等新型优质产品,减轻建后管理压力,保证建池农户正常使用。2011年玻璃钢拱盖的推广量全市要达到当年建池任务数的60%以上,2012年要达到80%以上,2013年要达到90%以上。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沼气池建设设计、施工、配套产品实行全程监管。沼气施工人员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公开持证上岗技工信息,让农民自主选择施工人员。沼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规范建设行为,杜绝不成熟技术,不合格产品进入建设领域。

(六)强化体系建设,完善建后服务。按照“政府补助设施建设,农户购买管护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行专业合作社、沼气协会、能人领办、企业联办等建池农户乐意接受的组织形式,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到位、运行良好,农户满意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各区县要在服务体系建设比较困难的起步时期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鼓励项目配套产品生产、销售中标企业在基层设立直销网点,满足农民自主选购产品的需求。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区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建设、使用、管理的安全应签定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施工人员、建后管理人员、沼气用户的安全知识培训,细化沼气池出料出渣、维护维修和安全用气等管理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动员建池农户参加沼气池综合保险,各区县可采取补贴政策鼓励沼气用户积极参保。

(八)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中央、省级项目资金及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均是各级政府为鼓励农民建设沼气的专项资金,各区县政府要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发放补助资金。为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将灶具及配件产品价格、玻璃拱盖价格、必备材料价格、技工工资标准进行公示,并在补助资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分别直接划到建池农户的粮食直补卡(折)上,保证补助资金直接到户。玻璃钢拱盖的采购,可采取招标或跟标方式进行,采购资金可先由建地农户预付50%,剩余50%在补助资金中扣除。

(九)建立健全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区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建设实施、技术培训、验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工作。乡镇农技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村沼气的推广,沼气池施工初验和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等工作。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确定编制、落实定员,并切实按照“不低于项目资金8%”的规定,足额配套各区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也应配套给予乡镇农技站相应的沼气建设工作经费,确保沼气建设工作正常开展。要将沼气技工和物管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范围,不断提高沼气建设队伍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明确职责 强化组织领导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农村沼气建设由各级政府全面负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参加省政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李冰杯”农业项目竞赛活动。层层落实责任,加强项目监管与检查。对实现沼气化的乡镇由市政府授牌,实现沼气化的区县,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授牌。

(二)切实加强部门配合

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调、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将农村沼气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村镇建设、退耕还林、金土地工程、卫生新校园建设、标准化畜禽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农村改厕,扶贫开展等涉农项目相结合,整合项目资源、通力合作、齐抓共建。

(三)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农民是农村沼气建设的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法,在沼气建设中本着“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区县、乡(镇)要公开沼气建设项目安排、补贴政策、建设标准,扩大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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