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实施意见 乌海政发〔2008〕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今年6月,市人大组织开展了全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于近期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乌常发〔2008〕14号),提出了我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地下水保护。全面开展企业排查工作,对已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对地下水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实施关停或转产。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已有企业,要强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取缔排污口。各区政府要对市人大报告中提出的17眼超标水井(乌达区境内6眼,海勃湾区境内8眼,海南区境内3眼)进行调查和成因分析,严禁供居民饮用,并采取相关措施杜绝污染扩散,并将整治结果于2008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 海勃湾区要重点针对摩尔沟地区岳佳焦化有限公司、中正活性炭有限公司、友谊精煤有限公司及废弃小煤矿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千里山水库上游选矿厂的取缔工作,电力、国土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各区政府要认真研究煤矿、洗煤等行业煤矸石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在实施综合利用前,应采取回填采空区等临时措施进行处置,杜绝企业分散堆存和向河道倾倒。固废临时堆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并达到防渗要求,临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防止自燃和雨水淋溶对地下水的污染。 海勃湾区要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在2009年1月底前正常运行。海南区要加快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在2009年6月底前确保运行;乌达区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力度,在2009年6月底前确保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要求。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海勃湾区要确保在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乌达区要在2009年3月底前投入运行。 海勃湾区要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垃圾清运量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完善垃圾渗滤液的处理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杜绝对地下水的污染。乌达、海南区要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确保在200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海勃湾、海南区要加快工业园区固废处置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杜绝园区内工业固废随意倾倒现象的发生。乌达区要加强园区工业固废处置场的运营管理,杜绝二次扬尘污染。 二、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做好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定期开展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加强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动态监测,定期向市区两级政府通报。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发现不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采取措施,同时向卫生、城建、环保等部门通报。 尽快组织开展全市所有在用、废弃水井的调查和水质分析,建立健全地下水井的分布图和基础档案。根据水质情况,提出水资源分配计划,在2009年6月底前将水资源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实施。杜绝不达标水井用于居民饮用,杜绝民用与工业、农业水井混用现象。会同建设部门,针对城区内水源井分布散,总硬度、氯化物超标的现状,提出城区内饮用水源的改水、配水工程方案,于2009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 严把地下水取水审批关,节约用水。积极推进黄河水权转让,争取黄河用水指标,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严格工业用水审批,建立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制度和中水回用制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煤矿疏干水等中水的再生利用,确保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不再审批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与饮用水源无关的取水工程,现有的取水项目要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 三、农牧部门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切实加强农业面源的污染防治,加大政策和技术扶持力度,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化肥对地下水污染。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2009年3月底前取缔水源地内现有的分散畜禽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于2009年6月底前建成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建设部门要加强市环境基础设施的监管力度。加快全市配水和改水工程的进度,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和达标排放。加大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力度,2009年6月底前确保中水回用工程满负荷运行。 五、环保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我市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合理规划水源保护区,并于2009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位于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不予审批。加强新建、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管,对其污染防治工程实施环境工程监理。未同步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在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严禁试生产,在未经环保部门或有关经济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水资源管理部门不予供水。 加强环境监管,按要求完成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的安装和监管工作。加大现场监管频次,对重点源每月不少于两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督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督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环境监管,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或完善废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杜绝废水直排现象。要在2009年2月底前会同发改等部门制定出台《乌海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办法》,充分使用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 七、国土、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开采的监管管理,督促现有露天开采企业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开采区域剥离废物的整治和地貌恢复工作。严格新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开采过程中及时进行地貌恢复,严防边开采边污染现象的发生。 八、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集中查处,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