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0〕8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02生效日期:1900-01-0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湖州市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近年来,我市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安部门开展的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和卫生部门开展的社区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治疗项目,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管理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重性精神病人,也包括发病时丧失自知力或丧失自身行为控制力,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的其他精神病人。
  三、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和处置工作。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本地、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残联参加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做好预防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紧急处置;联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摸底排查;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将发现的精神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其业务指导;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防和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必要的经费。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康复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社区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以城乡社区(村)为单位,成立由社区(村)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监护人等组成的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管理治疗小组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每一个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社区重点管理及随访。
  社区(村)干部:负责管理治疗小组成员间工作协调;协助紧急处置;帮助病人联系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和救助;宣传精神卫生知识。
  社区民警:负责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依法进行处置。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以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重点精神病人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和管理。
  社区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对病人进行定期随访;记录病情变化(录入计算机系统建档);对病人家属进行治疗督导、康复指导、心理疏导;负责病人紧急医疗处置。
  监护人:督促病人遵医嘱服药;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加强看护,保持与管理治疗小组成员的联络,防止发生紧急事件;一旦发生紧急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在条件具备时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和残联有关人员,对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中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进行排摸登记,对登记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危险性评估,建立个案资料,并纳入社区精神病管理治疗。
  (二)日常管理。对已纳入社区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精神病人,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随访管理。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重点精神病人,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由社区医生或护士报社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由派出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未纳入社区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前未被发现或家属未告知)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与社区医生或护士取得联系,并报社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分类处置。对已备案且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强制医疗场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09〕153号)的精神病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送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卫生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病人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必要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紧急医疗处置前,应由监护人签署《精神病紧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监护人不在场时,由现场履行公务人员签字证明。对无明显滋事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需要住院的,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居家治疗的病人,由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定期上门了解情况。
  (四)治疗后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住院治疗后,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对其进行随访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也是当前我市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危及世博会。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防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调查、通报、治疗、救助、日常管理、紧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有关部门要及时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处置。
  (三)突出管控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有效管控。特别是在重大敏感时期和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及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处置,有效制止危害行为,防止危害扩大,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附件:1.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标准
     2.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

附件1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认定及危险性评估标准
  一、肇事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事行为: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
  (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肇祸行为认定
  精神病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精神病人肇祸行为: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三、危险性评估
  精神病人危险性评估共分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标准的任何行为。无符合以下1—5级标准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有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有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有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有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有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有持管制器具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有持管制器具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有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附件2
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分级管理要求
  对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或以上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对病人实行社区分级管理。
  一、一级管理
  (一)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住院期间请假出院观察或出院后三个月内者;
  2.半年内有明显幻觉、妄想、行为紊乱者或治疗期间病情反复但未入院治疗者;
  3.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
  4.半年内出现自杀行为或企图自杀者;
  5.半年内危险性评估曾达到3级或以上者;
  6.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为者;
  7.危险性评估为2级者。
  (二)随访评估
  1.频次
  (1)个案管理员、社区民警每半个月至少随访一次;
  (2)个案管理员应就近请精神科执业医生对病人病情及治疗情况每季至少评估一次;
  (3)半年内危险性评估曾达到5级者每周至少随访一次。
  2.要求
  (1)督促监护人说服和劝导病人按时按量服药;
  (2)做好随访记录,密切关注病人病情变化;
  (3)加强对病人的看护,及时发现肇事肇祸苗头并及时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对病人进行集中看护。
  二、二级管理
  (一)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病情基本控制,连续半年内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2.病情基本稳定,连续半年未出现自杀行为或企图自杀者,2年以上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3.危险性评估2年内曾达到3级或以上者;
  4.目前危险性评估为1级或半年内未到2级者。
  (二)随访评估
  1.频次
  (1)个案管理员、社区民警每月至少随访一次;
  (2)个案管理员应就近请精神科执业医生对病人病情及治疗情况每半年至少评估一次;
  2.要求
  (1)督促监护人说服和劝导病人按时按量服药;
  (2)做好随访记录,及时观察病情;
  (3)加强病人管理,防止其走失、自伤和肇事肇祸。
  三、三级管理
  (一)分级标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病情控制超过2年,自愿接受治疗者;
  2.连续2年未出现自杀行为或企图自杀、影响社会和家庭行为者;
  3.2年内危险性评估为0级者;
  4.病情基本稳定,2年以上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二)随访
  1.频次
  (1)个案管理员每2个月至少随访一次;
  (2)个案管理员应就近请精神科执业医生对病人病情及治疗情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2.要求
(1)了解和掌握病人病情变化和用药情况;
(2)加强与病人的接触交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3)指导和帮助病人参加劳动和社会活动,预防病情复发。
  四、四级(追踪)管理
  (一)分级标准(病情痊愈并已停药,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连续5年未发生影响社会、家庭及自身行为者;
  2.连续5年危险性评估为0级者;
  3.社会交往、生活技能良好,劳务工时达200天/年以上者。
  (二)随访
  1.频次。个案管理员每6个月至少随访一次。
  2.要求。了解和掌握病人基本情况。了解和掌握病人基本情况。


同地区相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厂网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导则(试行)》和《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检测数据汇交入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导热油装置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等3个指南的通知
工贸类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T/ZAWS 0016—202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