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药品零售许可和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地方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器械质量;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七)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中药材专业市场;依法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 (八)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化妆品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食品医药产业发展规划。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等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统计、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宣传报道、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群工作;协助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干部;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食品医药产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药品抽样检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参与起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本局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组织听证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群众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法制建设工作。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参与或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六)保健食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依法监测保健食品广告;组织查处保健食品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七)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卫生许可、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查处化妆品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八)药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药品安全和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品、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标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和药品委托生产初审工作;组织查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九)药品市场监管科 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监督管理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依法监测药品广告;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抽样检验,发布相关安全信息;承担药品批发和零售、零售连锁企业相关人员上岗前的考试考核工作;监督用药人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十)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产品抽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发布相关安全信息;依法监测医疗器械广告;依法核发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组织查处医疗器械有关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牡丹区分局、开发区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牡丹区分局和开发区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44名(含牡丹区分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编制),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牡丹区分局、开发区分局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条件的建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